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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首度公开回应税收法定问题

2014年03月05日02:59  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进入新时期,全国人大将更好地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重点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包括社会上关注较多的房地产税和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

  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全国人大首度对外公开回应有关税收法定的问题。

  傅莹向媒体解释,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的法定权力。”傅莹指出,现在中国有18个税种,其中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他15个税种目前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的暂行条例来征收的。

  傅莹说,这种授权立法的做法在我国税收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她同时强调,进入新时期,人大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傅莹表示,人大将从两方面推进“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一方面要推动此前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能够上升成为法律,尤其是一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具备立法条件的,要尽快推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

  她透露,对于当前社会上广泛关注的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的立法工作,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推进中,并将注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建言

  税收法定应设时间表路线图

  “依‘规’征收多,依‘法’征收少”——当前我国税法体系中,大量税收事务是由政府行政法规主导,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外,绝大部分主体税种游离在人大立法之外。  

  面对“税收法定”的缺位,参加全国两会的部分代表委员呼吁,应尽早让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设立时间表。

  1

  “自己立条例,自己收费”

  立法缺位加大征税随意性

  “如果我五年的代表生涯,即使仅仅做成这一件事,我也很高兴。”昨天,山东团全国人大代表赵冬岑表示,她今年的议案仍是关于“推进落实税收法定”。她建议,今后新设税种不再由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条例,而是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并且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百姓对三公消费意见大,是因为都看得到,然而很多税的征收,大多数老百姓并没感受到。征收随意,钱花得也就随意。”赵冬苓说,“政府自己立条例,自己收费,涉及行政收费的乱象更多。必须要通过立法,避免收税的随意性。”

  “‘税收法定’的含义是,税收的权力应当归于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落实,而不是行政来确定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表示,仅凭一个条例或暂行条例就向民众征税,已不合时宜。

  2

  “没有时间表就等于没打算做”

  税收立法应明确改革路径

  “‘税收法定’既然已经提出,就必须要设定时间表。没有路线图和时间表,等于这件事情没打算做。”赵冬苓说,去年提交议案半年后,她得到了全国人大的回复,但立法的时间表仍没有明晰。

  赵冬苓认为马上收回税收立法权不现实,希望能够在5年内实现。对于税收立法权如何回归人大,目前有两种路径:一是直接废止,即择机废止包含“设税授权”在内的“1985年授权决定”;二是间接收回,即尽快把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认为,完全重新立法设立税种,需要付出很大的时间成本,并不现实。应对现有税种和新设税种区别对待。

  “凡是新增税种,都必须经过人大立法程序,并且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公众意愿。”赵冬苓同时建议,国务院修改现有税收暂行条例时,只能减税不能增税,不能扩大授权。

  3

  “收回设税权,人大还要些做什么”

  建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是目标

  30年前,由于改革开放初期人大立法条件不成熟等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先后在1984年和1985年授权国务院使其拥有税收设置的权力。

  30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特别是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条件已经成熟。但要将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逐步回收到人大自身立法,转变绝非易事。

  “收回设税权,人大还要做些什么?”赵冬苓建议,税收立法对人大自身能力提出很高要求,一方面人大应增加编制和专家数量,提高立法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应开门立法。

  不少代表委员指出,“税收法定”原则下,未来我国应构建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新型税收法律体系,以此作为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规范政府权力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目标。

  “虽然税收由人大立法过程会比较慢,以房产税为例,依据国务院条例推进可能进度会很快,但立法始终是不能绕过的程序。改革没有捷径可走。”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白重恩说。

  □新闻延伸

  推房地产税立法 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先行

  傅莹昨天关于全国人大研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表态,让人们有了更多猜想:这是否意味着全面开征房产税的日子越来越近?    

  房产税改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年是上海和重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第3年。3年来,伴随着房价的起伏跌宕,有关房产税改革的讨论不绝于耳。在“有人欢喜有人忧”的复杂情绪中,房产税试点扩大范围的“靴子”始终没有落下。

  尽管上海、重庆试点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推进,但全国人大代表、祐康集团董事长戴天荣认为,现在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向非营业用房产征收房产税,相当于增设了一个新税种,就必须通过立法推进改革。

  “作为一种与房地产市场关系密切的税种,房产税的征收对房地产市场有很大的影响,我觉得一切还是要按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来完善房产税,而这个前提就是税收法定。”戴天荣说。

  “房地产税其实是一个综合概念,既包括房产税,也包括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种。”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说,未来完善房地产税,除了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还应下调过高的住房用地税负,简并流转交易环节税费,重点发展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并对投机性住房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

  这一观点也印证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近期对外披露的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思路,即改革总体方向是减少房产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增加保有环节税收,配套推进清费立税。

  “按照这一改革方向,我们需要先建立相关的配套系统: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政府要先掌握每个人有多少套房子,才能在保有环节征税;其次是制定并颁布资产评估法,建立专业的房产价格评估体系,对房产的价值进行确认;此外,还应有科学完善的救济制度,对房产相关的纠纷进行专业的处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

  【税收授权立法背景】

  税收立法中由授权立法占据主导地位的局面是由我国的社会、历史发展背景及现阶段的发展情况决定的。

  我国曾先后在1984年、1985年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授权。其中1984年的授权于2009年6月废止。国务院依据1985年全国人大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授权,制定了数量众多的税收暂行条例。

  在我国的特定时期,税收授权立法使各种税收法律关系能够及时得到调整,促进税法体系日渐完善,在客观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和推进了税制改革。

  不过,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税收授权立法已然不合时宜。目前,过量、不当、失范的税收授权立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导致了行政权力的膨胀,延缓了财税法治的进程。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决定。

  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记者王硕报道

(原标题:人大首次公开回应“税收法定”)

(编辑: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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