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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首次回应“税收法定”:将推进房产税立法

2014年03月05日04:40  南方都市报

  不允许再存在法治轨道之外的所谓试点。

  ——— 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梁鹰

  全国人大终止对国务院授权的条件已经成熟,不能老说收回税收立法的授权,还必须要有时间表,越快越好。

  ———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从长远讲尽快通过修改宪法,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能通过制定法律开征税种,将其上升为一项宪法制度;从近期讲要以全国人大颁布决定的方式明确宣布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授权收回。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

  南都讯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全国人大将更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重点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包括社会上关注较多的房地产税和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全国人大首度对外公开回应有关税收法定的问题。

  现在中国有18个税种,其中只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他15个税种则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的暂行条例来征收的。傅莹说,这种授权立法的做法在我国税收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的法定权利”。她强调,进入新时期,人大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傅莹表示,人大将从两方面推进“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一方面要推动此前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能够上升成为法律,尤其是一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具备立法条件的,要尽快推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

  她还透露,对于当前社会上广泛关注的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的立法工作,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推进中,并将注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建议

  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

  要有时间表

  表示条件已经成熟,要越快越好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提出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尽快收回税收立法权。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也建议根据《立法法》,对相关法规进行全面的清理。

  侯欣一对南都记者说,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加快经济建设,全国人大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开征新的税种,对公民和企业征税。此后,国务院便依据这一授权以暂行条例的方式不断开征各种新的税收,甚至出现国务院“再授权”给自己所属部门的情况。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也容易造成政府的腐败和浪费。随着2000年《立法法》的出台,该授权已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因为该法律明文规定国家开征税收只能依据法律,而国务院只能制定行政法规。侯欣一建议从长远讲尽快通过修改宪法,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能通过制定法律开征税种,将其上升为一项宪法制度;从近期讲要以全国人大颁布决定的方式明确宣布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授权收回。

  朱征夫对南都记者说,全国人大终止对国务院授权的条件已经成熟,“不能老说收回税收立法的授权,还必须要有时间表,越快越好。如果不能约束和规范税收征收,那么政府就不是一个透明政府和法制政府。只要下了决心,很快就能收回。”

  全面开征房产税

  还差什么?

  房产征税是增设新税种,并且是直接税,应成“税收法定”突破口

  傅莹昨日透露,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南都记者了解到,房产税的问题也是本届两会的焦点问题之一,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向非营业用房产征收房产税,相当于增设了一个新税种,必须通过立法推进改革。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不同于以往“房产税”的提法,其中包含了未来更复杂全面的改革思路。

  “我们需要先建立相关的配套系统: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政府要先掌握每个人有多少套房子,才能在保有环节征税;其次是制定并颁布资产评估法,建立专业的房产价格评估体系,对房产的价值进行确认;此外,还应有科学完善的救济制度,对房产相关的纠纷进行专业的处理。”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

  刘剑文对南都记者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求短时间内将所有税种都制定法律并不现实。但房产税立法非常重要,因为房产税改革是要扩大征收范围,涉及到增加纳税人的税负。同时,房产税是直接税,纳税人对增税的反应最为敏感、直接,因而很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改革,以此凝聚共识、减小阻力,以程序正当性保障目的正当性。

  “房产税立法应当成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突破口,成为今后税收立法的标杆。”刘剑文对南都记者说。

  纵深

  今后未经立法将不会再有征税试点

  昨日,傅莹表示,全国人大将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改革事项加强立法,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前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一条中已经正式写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且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中着重强调了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以及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梁鹰介绍,全国人大正在加强以立法引领改革,正在改变过去等试点完再巩固改革经验的立法模式。梁鹰说,有了政治决策后,要做到先立法、后推行,即便是先行先试、制度创新,也要先有法,要不就要有法律授权,不允许再存在法治轨道之外的所谓试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从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就在积极推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规划中也有所体现,将推动增值税等单项税法的制定。

  刘剑文说,立法与改革应当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过程,也应当同时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过程。根据现在的立法精神以及全国人大的立法转型,可以说以后如果法律没有修改,或者没有直接的立法,将不会再有征税的试点。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 王殿学 发自北京

(原标题:全国人大首次公开回应“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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