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改革面临第三次历史大考
2013年是中国官员的禁令之年。禁令之手能否制约权力?
公务员的一天,是怎样的一天?他们的生活,有多大区别?
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特派记者陈凌墨 王荣海 刘莉
小区为防打陀螺,无奈在广场地面钻了近2000个小洞;居民在广场地上写标语抗议打陀螺扰民;广场舞音量过大引纠纷,酿成蔡甸一起伤人案……这些极端案例时常见诸报端,罪魁祸首都是恼人的噪音。
“雾霾越来越引起关注,其实噪声污染也非常严重,不可忽视。”昨日,全国政协委员、民进湖北省委副主委唐瑾递交提案,呼吁修订已经实施了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法破解城市噪声污染管理难题。
现状:施工声广场舞声不绝于耳
“无处不在的噪声,已成为人们无法摆脱的烦恼。”唐瑾说,过去的噪声污染多是工业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现在更增加了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比如,轰轰作响的建筑工地,施工声、卡车吊车的轰隆声、干活人的喧哗声、下货的哗啦声,不管白天夜晚,总是耳边不绝。还有新房装修或旧房子改造,电钻声、敲墙声,几乎人人都遭遇过。
“最近两年人们议论更多的是广场舞噪声。”唐瑾说,近年来全国各地流行广场舞,只要有空地,每天傍晚,就会被广场舞人群占领,巨大的音乐声传遍四周,扰得四周住户心神不宁,学生无法静心做作业。
记者采访了多位代表委员,都表示曾被广场舞的音乐困扰。“最让人受不了的是同一首舞曲反复放,天天放,甚至年年放,叫人听得心里烦躁发腻,神经紧张,头皮发麻。”
难题:17年前法规难管住新型噪声
唐瑾调研发现,由于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不健全,管理部门、单位、公众长期以来对噪声污染防治总是面临投诉、执法和诉讼“三大难”。
她分析原因有四:噪音分贝值很难准确检测,处罚少证据;各地管理部门规定不尽相同;执法部门缺乏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强制执法权,执法阻碍重重;拨打“110”也难以解决问题。
唐瑾认为,其根源是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正式施行,至今已有17年,一直没有修订过。其中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如:噪声违法行为定义不科学,范围偏窄不明确,法律责任不对应等;有些规定不符合当今实际,缺乏可操作性,缺乏解决现在城市各种噪声污染严重问题的针对性与实用性条款。
提案:早日修订完善现行噪声防治法
唐瑾建议,应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同时,针对城市各类噪声污染防治问题,政府应制定噪声污染防治相对统一法规。主要包括:对城市夜间施工要实施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与追责规定,限制夜间在住户集中区域、生活小区、校舍等周边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禁止街道店铺商家在室外使用高音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禁夜晚在住宅区附近摆设露天卡拉OK;严格限制双休日、晚上和白天午休时段进行室内装修;对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声响要严控与管理等。
她还建议,面对广场舞的高音音响乐曲声随处扰民问题,有必要制定相应法规或管理规则,对其加以限制、管理。“明文禁止在街头、单位近旁的空旷场地任意大声放音乐或舞曲,要求尽量选择远离住户和小区的地方放音响和跳舞;明确规定新建小区必须设计建有离房屋有一定距离的公共场地,规定房地产商、物业、业主承担环境噪音污染治理中的经济责任。”
建议:噪音污染应明确一个部门主管
全国人大代表、十堰市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茅腊坪村村民辛喜玉也认为修订法律有必要。她说,现行法规对一些新型的社会噪声污染,比如燃放烟花爆竹噪声、红白喜事噪声等没有规定。她呼吁重新界定噪声“扰民”标准;增加对农村声环境管理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中对罚款额度做出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说,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的时间较长,不少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噪声污染防治多头管理成了空头管理。
他建议,整合噪声污染防治执法的职能、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主体,避免出现问题“板子打不到人”。“希望从法律上建立环保、城管与公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给予执法人员对环境噪声污染的强制执法权。”
(原标题:图文:明确法律责任 管住恼人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