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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官员谈重大改革:无法律规定和授权不得试点

2014年03月09日15:40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3月9日15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姚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就“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

  我是新华社记者。我们发现,最近一段时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这是否意味着在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进行改革的?今年将采取哪些重大的措施进行改革?谢谢。

  [阚珂]:

  今天来到这里,见到了几个老朋友,刚才提问的就是老朋友。同时又结识了一些新朋友,见到你们非常高兴,见到你们总觉得格外的亲。

  [阚珂]:

  刚才给我这个问题,我想是让我来谈一下我对习总书记关于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理解。我感觉,强调法治,强调先立后破,是这个时期、这个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对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认识和理解:第一,法制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搞法治靠得住。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在改革中的推动和引领作用,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

  [阚珂]: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在总体上已经实现有法可依,现在我们现行有效的法律是242件,这些绝大部分都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制定的,它们是改革的重要成果,我们要十分珍惜这些法制建设的成就。当前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首先就是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阚珂]:

  第三,要处理好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的关系,把深化改革同完善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先立法、后行动,在改革过程当中要处理好,要做好法律的立、改、废工作。我解释一下,我们讲立法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的修改、法律的废除、法律的解释等。我们讲做好法律的立、改、废,我举个例子,立,就是制定法律,那么如果说要征收环境保护税,就要制定环境保护税法,这是立法。比如说修改法律,即“立、改、废”中的“改”,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就修改了公司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就废除了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再比如,在中国上海自贸区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就要得到法律的授权,要有序推进改革。我再说得白一点,凡是试点的,都必须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授权,没有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不得试点。

  [阚珂]:

  有的记者在理解这个问题的时候可能有些不大一样,现在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初和之后的一段时间,无法可依和在立法过程中与现在的法律已经形成这种大的环境已经不一样了,我们已经做到了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和各个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现在要出台新的改革措施,就要有新的立法,要废除原来相关的做法,就要修改相关法律。所以要试点,就必须要有法律规定。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改革措施的研究方案和起草等工作,在这过程中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阚珂]:

  一、各有关的工作部门、工作单位在制定和研究他们改革方案的时候,就要一并考虑涉及的立法工作。二、承担法律案起草的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快有关法律案的起草步伐和进度。三、立法工作部门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督促有关方面加快立法步伐,推动改革急需的、重大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及时出台。

(原标题:阚珂谈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凡是试点须有法律规定或授权)

(编辑: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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