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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天明集团董事长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日前联合签署议案,提出应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3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就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召开“蓟门决策论坛”,与会专家提出,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没有法律规范,监管明显空白。
专家称,互联网金融要发展,必须去除行政干预,待其发展较成熟时,应及时立法规范。
专家同时表示,经济类犯罪不应适用死刑,应考虑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处罚。
专家观点
小微企业贷款难民间金融补空缺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刘少军教授说,金融本来就是民间的东西,只是因为其太强大,太容易出问题,二战后各国才对大金融进行监督,而一些新出现的、尚未纳入监管的就成了民间金融。
大型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等,主要负责陌生人之间的有担保金融;而民间金融最主要的作用在于熟人之间的无担保金融和高风险金融。
民间金融的存在非常有必要,因为很多中小企业因为无财产担保,从银行根本贷不到款。
民间金融正可以提供此类服务,二者一拍即合。同时,老的金融模式很难创新,而民间金融来自草根,最能创新,像互联网金融就是老百姓的金融创新。
已走进百姓生活却无法规和监管
刘少军说,我国现行法律对民间金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同时,现有的监管体制对民间金融也无明确监管,民间金融之所以常出现问题,就因为缺乏监管。
这两年,民间金融中最时髦的便是互联网金融,它以互联网为手段,实现货币流通和货币融通。像近期被炒得火热的比特币、已成规模的Q币和游戏币、网络融资平台、网络投资平台及网络私募等,互联网金融已走进了百姓生活的各个领域。
同时,第三方支付发展也非常迅速。未来小额支付很可能外网化,仅通过手机就可实现直接支付。原本属于金融机构干的事,完全可通过互联网操作。
所以,必须正确引导,规范对民间金融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网络不能成为非法集资平台
刘少军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都属非法金融。以集资诈骗罪惩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网络金融的风险,最大问题就是外网的安全问题,这个问题能否解决好,是互联网金融能否发展好的基础。
由于缺乏监督和法律规制,民间金融有很多“灰色地带”,游走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很容易被不法者利用。
刘少军教授强调,网络平台不能成为非法集资、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的工具,打击非法集资、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就是为了保护老百姓的利益,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忽悠老百姓。
网络融资平台只能是个信息中心,绝不能成为融资中心,否则网上可能几天就出现一个大银行,再过几天大家的钱就没了。
立法建言
融资必须纳入严格监管
刘少军认为,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主要针对小额支付,大额支付还不敢放。一旦其发展成熟了,就应开始立法。
现在对于金融的监管就是坐在办公室里批表格,审批完了就不管了。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必须去掉行政干预,将其变成服务型监管。
监管的目的是防止金融风险。比如,凡设立账户就必须取得监管机构的许可,特别是融资必须纳入严格监管。
影响金融安全才能治罪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大多出现在民间金融领域。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李汉军教授表示,不能僵化地去理解非法集资,我国金融是授权金融,但授权经营不应是绝对排他的。
不能简单地把破坏金融秩序当成犯罪,金融秩序本身应上升到金融安全角度,它指的是整个经济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而不是融通领域的风险。融通领域本身有些风险是需要参与者和经营者共同承担的。
国家以治罪方式干预金融秩序应是最后手段,必须是在整个金融体受到安全威胁时才能用,绝不是市场行业竞争的手段。
判集资人死刑被骗款难追回
李汉军说,集资诈骗是一种欺诈犯罪,并不影响市场,应按诈骗判处。经济犯罪不应适用死刑,已是刑法领域学者的共识。但在中国,有时会将一些经济类犯罪与维稳结合在一起。
姜明代表认为,诈骗罪即使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法定最高刑也不过就是为无期徒刑。集资诈骗罪也应属于诈骗罪,设置死刑逻辑上说不过去。
同时,受害人是被高额回报诱惑,主动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甚至自身就是非法集资者,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应降低集资人的违法性评价。
集资诈骗案件中,受害人最关心的是被骗款项能否追回,对集资人适用死刑将导致受害人完全丧失追回被骗款项的机会,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各国立法对于非暴力性的经济类犯罪一般都不采取死刑政策。 文/记者 汪红
(原标题:36名人大代表建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金融源自民间法学家呼吁—— 法律应为民间融资留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