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抚恤金提高

2014年05月10日01:59  京华时报 收藏本文

  京华时报讯(记者陈荞)昨天,民政部等9部门制定出台《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人民警察被评为烈士、因公牺牲的,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办法明确,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可享受抚恤优待。

  按照该办法,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同时,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还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人民警察死亡后,将按不同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35%;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新的抚恤金标准相比以前大幅提高。1996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抚恤办法》规定的死亡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20个月工资;病故人民警察,10个月工资。

  据了解,去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其20倍约为54万元,30倍约为80.9万元。

(原标题:警察因公牺牲抚恤金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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