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镇副书记甘当人质换出教师非法定责任

2014年06月10日15:29  人民网 收藏本文

  人民网北京6月10日电 (记者 李婧)今天上午,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第三小学发生劫持事件,歹徒被当场击毙。随后,镇书记要求做人质换出教师等案件细节被媒体爆料。记者随后采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了解到,法律规定,警方在15种情况下可以开枪,一般情况下必须鸣枪示警。此外,法律对公职人员如何面对歹徒也没有规定,只有公务员法规定,“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等原则性的规定。

  直接击毙劫持人质歹徒符合法律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介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15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包括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放火、犯罪分子有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等。洪教授认为,这个规定并不全面,“没有包括暴恐事件。”

  洪教授认为,击毙歹徒的基本程应该包括三个程序,首先口头警告,其次鸣枪示警,然后朝行为人非要害部位开枪。“这些都是指一般情况下,我个人认为要有例外,比如今天的这个情况。有人质在手的。如果按程序来,肯定对人质的人身有威胁。第二种,危险分子有爆炸物在手。爆炸物可以引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击毙。但是目前法律对此只有一个笼统的规定。”

  洪教授建议在法律中列举出哪些情形可以直接击毙歹徒,而不能笼统进行表述“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此外,法律还规定“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况,第一是,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第二是,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官员甘当人质是个人行为

  媒体报道称,今天发生小学发生劫持事件后,赶来的镇副书记要求劫持自己将老师换出。洪道德说,虽然在影视剧中,多次出现警察要求自己当人质,将无辜群众换出的情节和片段,而法律没有要求现场的责任人和警察有此法定义务,这是个人行为,“这位书记表现出国家工作人员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我个人对他表示敬意。”

(编辑:SN064)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 新闻深圳国税局拥有16栋别墅海滨度假村
  • 体育费舍尔成尼克斯新帅 科比支持出柜球员
  • 娱乐郑爽承认因为自卑与张翰分手 无第三者
  • 财经煤炭衰落:鄂尔多斯某小区没一盏窗户亮灯
  • 科技解密互联网女皇:自嘲比叫外婆好
  • 博客张斌:世界杯拥有神一样球员的球队
  • 读书优劣悬殊:抗美援朝敌我装备差距有多大
  • 教育清华大学欲录夺刀少年八成支持 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