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社长涉贿案续审 辩方称取证存刑讯逼供

2014年06月20日14:39  一财网 收藏本文
原广州日报社长戴玉庆(资料图) 原广州日报社长戴玉庆(资料图)

  原广州日报社长戴玉庆案昨日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审,庭审从早上9点30分持续至晚上7点30分,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3月28日,该案已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当天庭审至下午,因戴玉庆情绪激动引起身体不适而终止。

  常永强是否向戴玉庆行贿200万?

  昨日庭审中,戴玉庆对5笔共250.1万元的受贿控诉全部予以否认。

  在戴玉庆被控受贿的250.1万元中,最大的一笔来自原广州日报社广告处副处长常勇强。根据起诉书,常勇强为了获得戴玉庆在岗位调整及职务晋升等方面的支持与关照,于2006年至2010年间,先后分10次送给戴玉庆200万元现金,每次20万元。

  戴玉庆在庭审中对这笔200万的受贿款项进行了否认。

  昨天,辩护律师当庭出示了常勇强的三封手书信件,在这些信件中,常勇强表示“戴玉庆等人的笔录是指名道姓逼我编造的”。

  常勇强在其中一封给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中写道:“公诉人起诉我犯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指控基本不是事实,我所有供述笔录都是在遭受刑讯逼供而非法获取的……我实在受不了,就陆续编造了受贿500多万、行贿200万的笔录,其中戴玉庆等人的笔录还是指名道姓逼我编造的,期间,我也多次反映这些笔录是我受不了编的,但反遭更变本加厉的折磨,……7月5日下午,办案人员甚至当面撕碎我又一次递交的反映编造笔录的材料,并强逼我吃下去。”

  在常勇强写给妻子的一封信中说:“你在信中提到报纸报道戴社受贿200多万元,他更无辜,其中200万就是我被指名道姓逼迫编造的。”

  在3月28日的庭审中,法庭曾当庭播放一段常勇强受审的视频。在这段视频中,常勇强先是对向戴玉庆行贿200万元予以否认,表示“我没有送过他钱”。但后来又改口承认了此事。常勇强在录像中表现得十分纠结不安,双手数次抱头并用力揉搓头发,面对检察人员的逼问,他说:“我罪有应得,但是我不想害人。”

  检方对此则指出,辩护律师所出示的常勇强的三封信是否是其本人所写,并且都是复印件,因此无从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且就算这三封信内容确实为常勇强本人所写,也不能就因此推翻其犯罪事实。检方说,常勇强写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件是在其一审判决之后,不能排除其是因对一审判决不满而有意翻供。

  受贿款项“去无踪”?

  对于其他几宗受贿指控,戴玉庆也一一进行了否认,说这五笔款项都“来无影去无踪”。

  受贿的250万花去哪里了?法庭在3月28日审判时曾播放了一段戴玉庆接受广州检察机关问询的录像,在录像中戴玉庆说这200多万元被花在了学习英语、购买图书及软件等方面。在昨天的庭审中,戴玉庆质疑检方:“我说在华尔街英语学习花了二三十万,为什么不去查一查?是否花钱去学英语了,这事查一查不就知道了吗?”

  熟悉戴玉庆的一位老同事对记者表示,戴玉庆受贿用以学英语“根本不可能”,“他是翻译《罗素文集》的人啊!报社老总中有他这样的英文水平的人少之又少。”这位老同事曾与戴玉庆一同出游,他回忆戴玉庆晚上从不跟大家一起唱K娱乐,总是白天游览名胜古迹,晚上就在宾馆看英文报纸。

  辩护律师称,戴玉庆父母已故去,没有孩子,唯一的直系亲属是妻子,兄弟姐妹间也很少来往。他没有私家车,平时节假日出门都坐公交车。

  辩护律师还说,通过翻阅卷宗,发现多处笔录明显有复制粘贴的迹象。“并且,所有的参案人员行贿时都有一套固定的行为模式,像是流水线作业。”辩护律师质疑说,比如,写到常勇强行贿时,必然是“我在大楼上处理公务时,常勇强打我电话说找我谈一谈工作,然后就拎着一个袋子出现在我的办公室。”

  “五条罪我一宗也没有犯。我没有罪,不需要自首。”与戴玉庆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控诉的否认态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检方作为证据呈现的戴玉庆此前在广州市纪委和检察院的9份有罪供述。

  戴玉庆昨日称,之所以之前承认受贿,是因为受到了“外力压迫”。他说在办案过程中,他受到了精神摧残、暴力恐吓、噪音装置干扰睡觉以及催眠等,甚至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幻听和幻觉现象。

  检方:纪委调查不属于刑事审判活动内容

  检方指出,戴玉庆一直辩称自己是受到广州市纪委的逼供、诱供情况下作的有罪供述。但实际上,纪委的调查并不属于刑事审判活动的内容,纪委“双规”期间获取的材料,并不是诉讼活动,检方并不会当作证据来使用。

  戴玉庆称,侦查人员在纪委“双规”期间就提前介入,导致他在侦查阶段时一直受到精神压力,所以才做出有罪供述。对此检方认为,戴玉庆不能提供参与纪委询问的侦查机关人员的姓名,也不能提供纪委非法取证的时间节点。并且据东莞检方调查,广州市检察院并未提前介入广州纪委办案的过程。广州市检察院专门就此事做出了一份情况说明。

  检方说,谈到定案的问题,如果因为戴玉庆翻供就推翻之前他所做的多份有罪供述,显然是不可能的。2012年9月24日至10月10日间,戴玉庆在广州市检察院所作的9份笔录中,他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供词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而从笔录形成的时间来看,大部分是在白天进行的,最迟的一次询问在19:35就结束了,不存在疲劳询问或者连续询问的情况。他在“双规”期间形成的材料并未作为定案依据。

  检方认为,如果戴玉庆在“双规”期间受到逼供、诱供,他在侦查期间应该是有机会进行说明的,但是他在侦查期间依然是做有罪供述。案件指定到东莞市检察院管辖后,公诉人先后两次提审戴玉庆,在第一次询问时,戴玉庆对大部分指控进行翻供,仅承认收受刘某萍、肖某初的贿赂,在第二次询问时又否认了所有指控。检方认为,可以看出他从全部供述到部分翻供到完全翻供的策略。

(原标题:戴玉庆案续审未判 控辩双方“事实”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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