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香港特首对国效忠是基本政治伦理

2014年06月26日06:10  法制日报 收藏本文

  对话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法制日报》记者范传贵

  对话动机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近日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在第五部分中专门强调,要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指出由爱国者治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针对这一话题,《法制日报》记者与权威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国家效忠是基本政治伦理

  记者: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基本法开始实施。香港进入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历史新纪元。但是我们也知道,“港人治港”是有界限和标准的。这个界限和标准就是邓小平所强调的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

  饶戈平:这一点白皮书里面讲得很清楚。对国家效忠是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在“一国两制”之下,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等在内的治港者,肩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爱国是对治港者主体的基本政治要求。

  记者:这个界限要是模糊了会出现什么状况?

  饶戈平:如果治港者不是以爱国者为主体,或者说治港者主体不能效忠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就会偏离正确方向,不仅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难以得到切实维护,而且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广大港人的福祉也将受到威胁和损害。

  记者:在谈及行政长官普选制的时候,白皮书专门强调,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必须是爱国爱港人士。在这一点上,目前存在着一些杂音。白皮书对此特殊强调是出于什么考虑?

  饶戈平:中央之所以提出爱国爱港的政治标准,主要是由香港在中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中央与香港的关系以及行政长官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也是基本法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爱国爱港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要求,也包含着法律的内在要求,是政治和法律的融合。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领导人首先定位为政治人物,当然且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立场;而对领袖人物的选举不可能不包含政治标准的考察。看看世界各国实践,要求候选人爱国、忠于国家都是不言而喻的最起码的政治标准,从国家主权的角度看,这也是最低限度的政治要求。

  基本法明确规定中央享有对行政长官和其他高官的任免权和监督权,这其中当然包含着对行政长官的政治要求。因为行政长官不单是香港特区的首长,是特区政府的首长,还是中央任命的官员,是中国的一个高级官员;他不但要对香港负责,还必须对中央负责,承担着在香港实施基本法的领导责任,有服从中央指令的义务。可以说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对中央负责的第一人,是连接中央和香港的政治桥梁。

  如果一个行政长官候选人连爱国爱港这一条最起码的政治标准都不具备,怎么设想他能够获得中央政府的信任和任命、能够在香港承担起领导实施“一国两制”的职责?

  “爱国爱港”标准有法律依据

  记者:白皮书称,爱国者治港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但有人以“爱国爱港”仅仅是一个政治标准、不是法律规定为理由,把它同基本法割裂开来、同法律对立起来,否认它的正当性。

  饶戈平:爱国爱港是基于基本法关于香港政治体制的原则而提出来的,符合基本法立法意图。它的内涵也可以借用法律语言来表述,犹如一个铜币的两面。

  诚然,“爱国爱港”标准看起来是一种基于价值观的政治判断,是一种政治语言的表述,但是,这并不是说政治标准就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那么,如果将它转换成法律语言,“爱国爱港”是怎样一个要求?

  饶戈平:在法律语境中,爱国爱港标准不妨表述为一个候选人必须满足“拥护香港回归祖国、拥护并遵守基本法”的法律要求。因为香港回归是确定的法律事实,基本法是公认的宪制性法律。只要承诺并践行这两点,就意味着候选人通过法律确信方式承认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承认中国的国家主权,承认中央政府对香港具有管治的权力;就意味着承担有爱国家、维护国家权益的义务,承担了实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义务。一个候选人只有承诺并践行“拥护香港回归祖国、拥护并遵守基本法”,具备爱国爱港的立场,才能满足参选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最起码的政治要求。在这里,法律的内在要求和政治标准的内涵是吻合、统一的。

  记者:一个直白的理解,按照香港基本法,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其实已经是很明确的规定了。

  饶戈平:对。相信大部分香港人都见到过行政长官和其他高官就职前出席宣誓仪式。在他们的誓词中都包含有“拥护香港回归,拥护和遵守基本法”的内容。宣誓仪式是一个法定程序,对行政长官和其他高官产生法律拘束力,表明他们都承担了爱国家、维护国家权益的义务。

  “爱国爱港”并不是今天才提出来的,而是包含在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中,是20多年前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就曾强调过的一项政治原则。这一原则的要求体现在基本法的多个条款中,在基本法草案先后两次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早已公诸社会,被香港同胞广泛认同。

  结束语

  从6月18日至今,《法制日报》视点版推出“权威解读‘一国两制’在港实践白皮书”系列报道,先后刊发了《没有“一国”何来“两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区宪制基础》《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居民基本权利获前所未有的保障》《维护香港基本法权威需继续完善相关制度》等报道,深入解读“一国两制”内涵和中央对港方针政策,展示香港居民权利获得前所未有保障的事实,驳斥一些人对香港基本法的曲解。今日刊发《“爱国者治港”有充分法律依据》报道,以此作为系列报道的结束。

(原标题:“爱国者治港”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编辑:SN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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