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不应再让派驻机构负责案件查办

2014年06月30日15:09  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派驻制度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目前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在教育、惩治和预防方面作用有限。应提高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强化其预防腐败的作用。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过勇日前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上称,反腐效果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结构和职责分配等存在很大关系。

  目前,我国派驻机构实行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请示、报告。

  过勇说,强化监督战略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反腐体制机构的最大区别。

  他表示,派驻机构的职能应包括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四项。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其他方面作用有限。

  原因一是目前派驻机构的监督对象主要是驻在部门的党组及其成员,驻在部门的一般干部却无人监督;二是由于派驻机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都在驻在部门,难以主动开展检查。

  专家建言

  派驻机构不再负责案件查办

  过勇坦言,应重新界定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派驻机构在履行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四项战略职能中的作用应该有所侧重,要强化其在预防腐败战略实施方面的作用。

  派驻机构的作用应主要是预防、教育和监督,应不再让其负责案件查办,将人力和权力收到本级纪委。

  在我国,腐败机会的行业性特征非常显著,预防工作应以行业为单位来推进。特别是腐败风险较高的环节和部位,如建设领域、干部人事领域和工程招标环节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分析评判,并和驻在部门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可减少腐败发生机会。

  此外,应进一步完善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制度,强化中纪委的领导。在2004年“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提高派驻机构的独立工作能力,将统一管理全面推进到省、市、县各级。

  派驻制度发展的三大阶段

  1962年9月

  1993年5月

  2004年4月

  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做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提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制度安排。

  中纪委、监察部下发《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明确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业务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

  中纪委等四部门出台《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施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中纪委、监察部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将“双重领导”改为由中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

(原标题:派驻机构职能 应侧重“防腐”)

(编辑: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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