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区委宣传部原副部长被判5年

2014年10月16日09:16  新华网 收藏本文

  新华网深圳10月15日电(记者冯璐) 记者15日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中共福田区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刘平力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平力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平力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

  盐田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平力在先后担任深圳市福田区城管局党委书记、区卫人局党委书记、区宣传部副部长期间,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2万元。

  其中2007年年底,时任福田区城管局党委书记的被告人刘平力帮助他人通过职员考试面试并入职福田区城管局,收受他人贿赂7万元;在担任福田区卫人局党委书记期间,帮助他人通过职员考试面试并入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医院,以及帮助他人调换科室,受贿共计22万元;2013年,在担任深圳市福田区宣传部副部长期间,为请托人顺利开设诊所,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使附近诊所撤销了针对该新开设诊所提出的设立异议,并在此期间受贿共计23万元。

  另查明,2013年7月2日,经刘平力电话联系,同案犯温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检察机关经调查于2013年7月3日对温某某立案侦查。2014年4月25日,刘平力的家属代刘平力退缴全部涉案款项。

  盐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平力在归案后协助办案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平力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平力在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SN010)

文章关键词: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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