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7日检方笔录显示呼格曾翻供 6月5日二审裁定书称其“供认不讳”
呼格案两份矛盾的法律文书
检方的笔录呼格曾翻供称并未杀人
核心提示
11月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备受全国媒体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随后,呼格父母及其代理人获准查阅当年的案卷。《法制晚报》记者也从相关渠道获得一份1996年5月7日呼格在呼和浩特市看守所内接受讯问的笔录。在本次谈话中,呼格向检方表明自己遭到诱供,推翻了之前警方录的口供,称并未杀害被害人。
这份笔录中的内容与呼格案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中所表述的“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完全相悖。
呼格案两份矛盾的法律文书
记者调查发现,在当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案的刑事判决书(1996 呼刑初字第37号)和1996年6月5日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6 内刑终字第189号)两份文件中,中院和高院都认定呼格吉勒图奸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中院的一审判决书称,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是酒后到案发的公共厕所外窥视,当听到女厕所内有人解手,便进入女厕将正在解手的被害人脖子搂住,后采取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将其按倒在便坑隔墙上,强行将被害人的衣裤拉下,对其进行流氓猥亵,当听到厕所外有动静,才逃离作案现场,而该女子因为被扼颈致窒息当场死亡。
同时,判决书中还指出,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及现场勘查等笔录在案佐证,且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一款、第五十三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外,内蒙古高院在裁定书称上诉人呼格目无国法,案件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同时也提到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取的笔录显示,事实并非如此。在讯问阶段,呼格曾对检方明确提到自己并未杀害他人,且此前承认的犯罪事实都是假的。
1996年的5月7日,这是呼格被枪决前的一个月,他在呼和浩特市看守所内接受了检察院的讯问。就在此次的谈话中,呼格推翻了此前的供词,向讯问人多次表明自己并没杀人,之前承认的供词并不真实。
呼格说“我以前讲的不是真的,当时公安局说我讲了就可以回家,而且当时我尿急,想讲完了就可以尿去了。后来公安局的人跟我说那个女的没死,认出我来了,所以我才全讲了(指承认杀人事实)。”
询问人继续提问,让呼格“如实交代”。呼格再次表明:“我今天讲的全部都是真的,在公安局一开始讲的也是真的,后来他们认为有很多疑点讲不通,他们告诉我那个女的没死,而且我当时尿急,他们说我讲完就可以上厕所可以回家,所以我就那样讲了,讲的都是假的。”
检方问他是否掐死了那个女人,呼格回答没有。
对方问他是否知道当时厕所内的女人穿什么衣服,呼格说不知道。检方继续追问:“你以前交代得很清楚,交代过那个女人穿高领秋衣,怎么现在不知道了?”呼格回答:“那是我猜的。”
按照我国的侦查程序要求,当事人有重大翻供行为后,侦查机关需要重新侦查。
闫峰笔录称呼格戴头盔被铐在暖气上
1996年4月9日晚上9点左右,申凤兰和邻居前往内蒙古第一毛纺厂宿舍的西南侧公厕,由于当时天黑且厕所内无灯光,邻居划火柴照亮看见厕所里躺着一名女子,不知是死是活。两人非常害怕,跑到附近的岗亭报案,正好看见李三仁的儿子呼格吉勒图也在岗亭内,一问才知,呼格也是来报案的,随后便来了很多警察。
距离案发仅仅过去了不到两周时间,1996年4月20日的《呼和浩特晚报》就刊发《“四·九”女尸案侦破记》一文,用2700字的篇幅记录下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把呼格吉勒图锁定为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
文章将接受审讯时的呼格形容为“狂涛中颠簸的一叶小舟”:不是拒绝回答,便是东拉西扯,而且往往是答非所问。由于呼格的“抵赖”,审讯进展极不顺利。
作者如此描写:临场领导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即便是眉头的一起一伏,都是无声的命令。在领导的指导下,审讯很快便发生了“根本性的扭转”。
这个“根本性扭转”,则是呼格48小时后承认“强奸杀人事实”。
然而,根据案发当事人之一,也是呼格好友闫峰的笔录记载,他在当晚10点多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的刑警带走接受讯问。其间闫峰多次听到隔壁房间的呼格被民警殴打发出的惨叫和桌椅移动的声音。闫峰称:“有几次我都听到隔壁的呼格吉勒图大叫,‘你就是打死我,人也不是我杀的’。”
对闫峰的审讯直到凌晨两点,第二天他便获准离开分局回家,但呼格吉勒图却再也没能踏上回家的路。后来警察又找过闫峰好几次录了几份笔录。闫峰在《关于1996年4月9日晚公厕发生杀人案一事经过》(笔录)中写道,有一次去分局的时候,从门缝里看到呼格吉勒图被铐在暖气上,头上戴着头盔。
2005年10月23日,“杀人恶魔”赵志红落网,当年12月26日《内蒙古法制报》在其要案追踪栏目上刊登了《擒拿恶魔:告慰被害女性血与泪》一文,详细报道了公安部二号督办大案“2·25”系列强奸杀人案的侦破过程。
文章末尾还专门列出了“27起惊天大案目录”。其中第二起案件便是“4·9”女尸案:1996年4月的一天,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一厕所内,赵志红对一名女青年进行强奸、杀害。
此时,距离呼格吉勒图被枪决已过去了近10年的时间。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细节可从侧面印证,在赵志红落网后,当时公安部的刑侦专家杨承勋使用PG-10型六道心理测试仪,采用准绳问题测试法对赵志红进行心理测试,发现他的测谎生理指数完全符合真实,供述的情况属实。
邻居的印象胆子小不和其他孩子打架
呼格被枪决10年后,多名曾与呼格父母相熟的邻居出面写下证明书:呼格留给邻里的印象多为孝顺、办事可靠、不惹麻烦。
在原毛纺厂劳动服务公司印刷厂职工赵素英的印象中,李三仁尚爱云夫妇二人忠厚老实,非常注重孩子教育。呼格吉勒图平常不爱出门,也很孝顺父母,从不在外惹是生非。她在证明材料中写道:呼格常助人为乐,经常帮助父母和邻居干活。
吕艳生,在呼格出事前曾和他家做了6年的邻居,也是毛纺厂的工会干部。她说,李三仁的三个孩子老实巴交,从不和其他孩子打架,也没有任何劣迹现象。她记忆中的呼格胆子小,为人诚实,还帮自己照看过房子:“我们平时叫他二小子,交给他一些事,他总能干得很好很可靠。”
赵志红落网后,2005年10月30日下午4时左右,警察曾带着他来到案发现场指认。此处早已变样,在原来毛纺厂家属区的原址上拆迁重建成山丹小区。
当时负责照看自行车的赵丽萍证明,当警察问赵志红作案厕所的位置在哪,时隔多年,赵志红展现出惊人的记忆力,居然马上准确指出原平房厕所的位置:“这里原来有一个厕所,那边是女厕所,我就是在那里面把她给弄死的。”
统筹执行/朱顺忠文/深度记者杜雯雯
编辑:SN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