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8日电 据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运城市纪委监察局今日通报万荣县公安局荣河派出所原指导员吴朝峰等20起典型案件。
20起典型案件如下:
1、万荣县公安局荣河派出所原指导员吴朝峰在担任万荣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案件当事人家属现金;贪污应退还涉案人员的案款及生活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稷山县治超办流动稽查二队原队长吴东明在担任稷山县治超办流动稽查二队队长期间,违规接受当事人宴请并承诺给车主予以照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取当事人现金和物品后,放行违章车辆,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3、永济市城东街道农机站站长李文霞在担任永济市城东街道农机站站长期间,在负责辖区村秸秆还田项目中,多次索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现金、礼品,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建议免去其城东街道农机站站长职务。
4、稷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科长王荣在担任稷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科长期间,在检查工作中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服务对象现金;在中秋、春节等节日期间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购物卡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垣曲县新城供电所所长(原皋落供电所所长)吕建军在担任垣曲县皋落供电所所长期间,向辖区内面粉厂索要面粉用于该所集体使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垣曲县皋落供电所所长崔志刚在担任垣曲县皋落供电所所长期间,向辖区内面粉厂索要面粉用于该所集体使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平陆县交通局海事处干部牛奎元在平陆县交通局海事处工作期间,在为服务对象办理船舶手续时,收受当事人给予的现金;在例行安全检查时,收受服务对象给予的加油款,并接受吃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芮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汉平在担任芮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期间,在办案过程中收受当事人礼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闻喜县桐城司法所所长张秉泽在担任闻喜县桐城司法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向监管对象收钱用于征订报刊杂志;接受监管对象给予的饭款,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0、闻喜县司法局公证处公证员董永贵在办理公证业务期间,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后未开具票据;以办理公证书需工本费、打印费为由,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1、永济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筑队原队长李军凯在担任永济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筑队队长期间,在负责韩阳镇集中供水改扩建工程中,先后以评标费、标书制作费及餐饮住宿费等名义贪污工程款用于个人开支;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12、新绛县公安局万安派出所民警仪国强在新绛县公安局万安派出所工作期间,收取案件当事人罚款后不开具任何票据,并将所收款用于单位开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3、临猗县公安局情报大队大队长张建民在担任临猗县公安局嵋阳派出所所长期间,以打印户口底簿名义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且未开具任何票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4、稷山县治超办流动稽查一队队长薛立平在担任稷山县治超办流动稽查一队队长期间,违规接受当事人宴请并承诺给车主予以照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放行违章车辆,受到记过处分。
15、永济市卿头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负责人王红兵在担任永济市卿头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主任和负责人期间,采取收费不开票或开具白条的方式,违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收取土地承包合同鉴证费,所收款用于单位和个人开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临猗县卓里工贸区原副区长闫晓斌在担任临猗县北景乡武装部部长期间,在乡政府已经报销了装备材料款的情况下,又向辖区内各村重复收取民兵整组费并据为己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7、闻喜县食药局局长卫晓岩在对全县餐饮服务和药品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时,卫晓岩安排单位会计违规收费,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8、垣曲县住建局房产管理所所长陈国强在担任垣曲县住建局房产管理所所长期间,在明知申请人没有缴纳契税、不符合办证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违规办理房产所有权证,造成国家应收契税流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芮城县食药局稽查队二中队队长陈胜利在担任芮城县食药局稽查二中队队长期间,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的餐饮单位不是令其限期整改,而是直接进行罚款,并随意确定罚款数额,违规代收、代缴罚款,受到记过处分。
20、万荣县职业中学校长杜好林在担任万荣县职业中学校长期间,安排人员违规向学生收取食宿费,用于支付学生和教师食宿费用,受到记过处分。
(原标题:山西运城通报20起典型案件:刑警中队长贪污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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