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4日电(记者邹伟、秦华江、翟永冠、熊琳)12月4日,公安部发布“猎狐2014”的最新战果--428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在60个国家和地区被抓获。特别是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的“自首通告”所规定的52天内,已有173人投案自首。

  穿越万里重洋,踏遍茫茫人海。截至目前,远赴海外“猎狐”的60个行动组无一失手,均有捷报传回。

  在语言风俗迥异、情况异常复杂的海外,如何让潜逃多年的“狐狸”束手就擒?“新华视点”记者深入“猎狐2014”行动组,揭秘“猎人”们高超的“猎狐术”。

  人海觅踪,如何锁定“狐狸”?

  今年11月,泰国曼谷,一家高级酒店的会场内。

  当涉嫌非法集资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陆某被来自祖国的警察控制住时,包括他自己在内的许多人都诧异不已:“几百号人里,你们怎么找得这么准?”

  回忆起当日的抓捕现场,赴泰国行动组成员钱松用“非常壮观”来形容。

  “陆某等人打着美国美洲矿业的旗号,发展会员180多个层级,涉及多个省份的8万多人,涉案金额高达8亿多元。”钱松介绍,案发后,陆某等多人逃往泰国。

  兵贵神速。获取相关线索的第一时间,钱松等多名警官受命组成行动组赶往泰国。凭借我国公安部与泰国警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到达泰国第二天,行动组就获得情报:陆某将在当地一家酒店召开一个大型“产品发布会”,“实际上就是传销大会”。

  行动组成员不动声色地潜入会场时大吃一惊--根据此前掌握的情报,参会人员有200多人,但现场来了700多人,陆某等人就混在其中,大大超出了方案预期。

  该如何实施抓捕?

  “行动组成员使用了一些特殊方法,根据抓捕经验再加上现场的研判分析,比如所坐的位置、趾高气扬的神态、很大的派头等,很短时间内就圈定了目标区域,进而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行动组相关成员告诉记者,“在泰国警方协助下,当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陆某等人的落网是“猎狐”的一个缩影。事实上,准确锁定外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正是顺利开展追捕行动的第一步。

  “整合公安部经侦局、出入境管理局、港澳台办、国际合作局等部门的力量,同时协调驻外使领馆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相关资源,并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我国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做好有关追逃对象藏匿地情报信息的收集及研判工作。”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介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警务执法学院副院长赵宇说,为了锁定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协调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迅速在成员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位,及时报告行踪;一旦确定了嫌疑人的大致逃跑路线,可以在沿线国家都部署查缉。

  另外,锁定罪犯的能力也和“猎狐2014”的队伍有很大关联。记者了解到,这支队伍中不少都是年轻警察,思维活跃、学历高,有着经济、公安、法律等多样的学科背景,逮捕部分经济犯罪嫌疑人也即所谓的“精英犯罪者”,能派上大用场。

  异国他乡,如何实施抓捕?

  林坤是公安部赴瓦努阿图行动组的成员之一。令他高兴的是,瓦努阿图政府为行动组特别签发了执法证,为缉捕潜逃海外7年之久的经济犯罪嫌疑人魏某提供了很大便利。

  据介绍,福建三明籍人士魏某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2007年举家逃到南太平洋上的岛国瓦努阿图,更名改姓后过着隐居生活。借着当地政府清理不合法身份的机会,中国警方根据有关信息进行比对研判,准确地判断出魏某的真实身份。

  “魏某已经入了当地国籍,但瓦努阿图移民部迅速注销了他的国籍。”林坤介绍,赶到当地后,有了执法证再加上当地执法部门的配合,抓捕行动虽有曲折、但顺利完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告诉记者,在国外实施抓捕与在境内有很大不同,必须尊重所在国司法主权,通常无法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实施抓捕,而是需要当地执法部门配合。

  公安部办案人员表示,抓捕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所在国警方或其他执法部门实施抓捕,然后移交给中国警方,此类最为常见;二是由所在国警方和中国警方共同实施抓捕,抓捕魏某就属于此类。

  “海外抓捕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所在国警方的配合程度。”陈志军说,抓捕行动难免出现各种突发、复杂情况,所以抓捕工作必须依靠所在国警方的支持配合。例如,携带武器的困难、武器使用条件的法律障碍、抓捕人员人手不够等。

  除了主动出击的抓捕“攻坚战”,“猎狐”的另一大法宝就是“攻心术”--劝返、发布自首通告。

  公安部“猎狐2014”行动办负责人经侦局副局长刘冬介绍,从目前抓获和接触的情况来看,外逃犯罪嫌疑人总体上状况都不太好。

  “很多人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在外漂泊的日子不好过,比如,居无定所,没有合法身份,圈子不稳定,无法融入当地,甚至穷困潦倒。有不少逃犯的情况很快被当地知道了,遭到黑社会敲诈。”刘冬说,“警察出现的时候,不少人说,‘我知道这天迟早会来的’。”

  “所以,我们发布敦促自首通告也是这个目的,让他们抓住机会,抓紧回国。”刘冬说。

  在“猎狐”中缉捕归案的外逃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劝返实现的。黄风认为,劝返一旦成功,往往具有示范效应。对追逃来说,每一起案件都具有不同的特点,不能套用某一固定程式,而应逐个案件具体分析解决。

  万里之遥,如何押回“狐狸”?

  抓捕成功,只代表追逃行动成功了一半。即便是最后的押解程序,也并非易事。

  林坤介绍,在瓦努阿图抓捕到魏某后,魏某的妻子立即聘请律师,要对移民部取消魏某国籍的行为进行审查,到当地法院申请禁止令,致使遣返行动要经过审查以后才能进行。

  “这个法律过程比较长,肯定会与我们的既定安排相抵触。经过紧张工作,当地执法部门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移交我方,我们在飞机起飞前15分钟才顺利登机,有惊无险。”林坤说。

  然而,在途经新喀里多尼亚转机时,行动组遇到了新的麻烦。

  “新喀里多尼亚是法国的海外属地,只认护照,但我们手里的是我驻瓦努阿图使馆发出的回国证明,他们不认,拒不放行。”林坤告诉记者,在当地使馆的大力配合下,最终实现在当地转机,这在通常的情况下是不太可能的。

  赴马来西亚行动组杨晨告诉记者,在马来西亚的行动中,他们同样遇到了严峻考验:一名被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为阻止办案,在马来西亚动用了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聘请律师、寻找当地人脉资源,给遣返工作设置重重障碍。

  “我们紧密依靠大使馆和驻外警务联络官,最终成功完成了遣返行动。”杨晨说。

  公安部办案人员介绍,一些国家要求迅速押解,限时24小时内完成,必须做好预案应对突发情况。方案越具体越好,和当地如何沟通、沿途可能遇到的问题、线路安排都要周密部署,临时更改相当麻烦。

  陈志军表示,如何将外逃犯罪嫌疑人带回国的问题,会受到所在国法律规定、与中国是否存在双边引渡条约、是否存在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等多边机制、与中国之间的关系友好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具体来说有两个问题。”陈志军说,一是所在国是否同意由中国警方带回的问题。所在国警方协助抓捕并不意味着同意由中国警方带回,可能会有一个司法程序,审查是否存在不应当移交的事由再作出决定。

  二是中国警方在带嫌疑人回国前需要办理的相关法律手续。这需要根据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规定的程序办理,或者依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规定的程序办理。

  “追逃工作比较复杂,我们会利用已经建立好的渠道,在当前良好的大形势下,更加积极地把追逃工作做得更好,力争取得更大战果。”刘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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