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胡志强 据林森浩的辩护人称,“有专门知识的人”(亦称“专家辅助人”或“专家证人”)法医胡志强,系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从事法医鉴定工作30余年,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

  专家证人能逆转复旦投毒案吗?

  名词解释

  什么是专家证人?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法庭作出裁判的基础,其中就包括证人的证言。而有一类特殊的证人,他们并非陈述自己亲自所见所闻的事实,而是依据自己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知识、技能或经验,就诉讼中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审判者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的人员。

  这样的角色,按中国法学界的说法叫“专家辅助人”,再洋气些则叫中国式“专家证人”。2014年6月,念斌案的第七次庭审中,控辩双方都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可谓一个突破。

  比较而言,中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既借鉴了欧美专家证人制度,又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中国目前的专家辅助人常常比照的是鉴定人的资格,一般都在体制内,或是公安、检察院的鉴定专家,或者是高校的大学教授。

  昨日,备受公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随着林森浩的辩护律师申请知名鉴定人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发表意见,黄洋死于乙肝的说法成了热点。加上林森浩在法庭上的翻供,一时间,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和一审认定的事实似乎出现反转,案件变得疑云重重。

  知名鉴定人胡志强出现在法庭上究竟是什么角色?他发表的意见能起到多大作用?黄洋患乙肝是否会影响对投毒行为的定性?对于这些问题,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专家证人”

  属于质证意见

  不能单独作定案依据

  成都商报:根据辩护人提供的资料显示,胡志强是知名鉴定人,他昨天出现在法庭上发表意见,在法庭上,他的角色是什么?算不算鉴定人身份?

  洪道德:我国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目的是为了辅助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展开质证,根据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是否科学正确提出自己的意见,与证人、鉴定人出庭所承担的任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成都商报:胡志强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效力如何?

  洪道德:该意见属于对此前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法院必须经过查证属实,而且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成都商报:我国刑诉法中,对类似“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如何规定的?

  洪道德:我国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但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与鉴定人区别

  鉴定人书面结论

  可作独立的诉讼证据

  成都商报:这类“有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有何区别?具有专门鉴定知识的人要成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身份,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洪道德:“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角色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诉讼法律制度中都有体现,但其称谓却并不统一。有的称为“专家证人”,有的称“技术顾问”、“专家”等。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鉴定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具备专门知识并受指派或聘请来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人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就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其文书尾部必须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成都商报: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是如何启动的?哪些部门或人可以启动?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应该怎么办?

  洪道德:我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当事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鉴定申请,即当事人的申请先得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这道关。当事人申请补充、重新鉴定必须有事实证据和理由,比如发现了新的证据等。

  在本案中,林森浩的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有自相矛盾之嫌,申请重新鉴定也缺乏事实根据,况且已不存在重新鉴定的客观条件(已无现场、死者已被火花),法院应该不会同意该申请。

  专家看法

  投毒与黄洋死亡有因果关系

  患乙肝不会改变投毒行为定性

  林森浩辩护人邀请的法医胡志强在庭上提出,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

  成都商报:法医胡志强在庭上提出“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从胡志强的身份看,这一说法的效力有多高?

  洪道德:这种说法只是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法院只有在查证属实后才会采纳;而且根据庭审情况看,该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正如控方称,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

  成都商报:黄洋患乙肝是否会影响对林森浩行为性质的定性?或者说,黄洋患乙肝,是否可能会导致林森浩就不是故意杀人或伤害犯罪?

  洪道德: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已经可以确认黄洋是因投毒致死,投毒行为与黄洋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黄洋患乙肝不会影响对投毒行为的定性。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林森浩的投毒行为手段极为恶劣,而且只有专业人才做得出来。黄洋住院后,他也未及时告知投的是什么毒。从主观上,他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投毒行为且致人死亡,属于故意杀人既遂。

  两个问题

  A 林道歉会否影响二审改判?

  “人生若只如初见,那该有多好……”此前有媒体报道,林森浩曾于近期亲笔写了一封道歉信给被害人黄洋的父母,跪求他们原谅。

  成都商报:很多死刑案件都会出现类似道歉行为,这给人一种印象,被告人被判死刑,只要获得受害人或家属道歉并谅解,就可免死?道歉、请求具有何种法律效力?能否让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理?

  洪道德: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本身不够判死刑,影响二审量刑的因素中,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外,社会上的这种“请愿书”有时也会被法庭所考虑。但是,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够判死刑,那这封证据影响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后有积极悔罪态度的,属于酌定从轻的情节。

  B 林森浩翻供是否成立?

  一审时,林森浩表示,愿接受任何审判;二审时,辩方律师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林森浩也全力为自己辩解。

  成都商报:对于“翻供”,前后多次说法不一致,法院一般会如何认定?

  洪道德: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从本案情况看,林森浩的“翻供”并不成立,法院依然会坚持一审的认定。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原标题:解构专家证人)

编辑: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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