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12月11日电(记者桂娟) 郑州陈女士“生两孩须退独生子女费”的遭遇引发社会关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0日针对此事作出解释,为“生两孩退不退独生子女费”划定了时间节点。
关于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双独”夫妇、“农村独女户”在2011年11月25日之前领取的不需退回;“单独”夫妇在2014年6月3日之前领取的不需退回。之后领取的,仍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需要退回。
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条例的两次修订分别在上述两个时间点公布施行,因此在适用时,应根据修改决定生效实施时间来划定节点。这与国家卫计委今年1月下发通知中的“单独两孩夫妇此前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并且兼顾了合法与合理的统一、国情和民意的统一。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就河南计生法规相关条款的制定、修改情况及适用问题作出了解释,这一条款并非针对“单独两孩”家庭,是1990年最早制定省内计生法规时设定的,此后三次修订,但“退费”的条款仍保留了下来。
法工委指出,河南省是人口大省,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提倡一胎、严控二胎、禁止三胎”仍是河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基础性规定,因此条例第二十条仍未作修改。实行“单独两孩”政策以后,符合规定的育龄夫妻,仍然可以选择只生一个孩子并且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如果其选择生第二孩,就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保留此条款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原标题:哪些夫妇生两孩需退回独生子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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