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建华受贿上诉一案,经江西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4日上午在宜春市公开宣判:以受贿罪改判周建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周建华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江西省高院经审理查明,周建华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提拔、工作调动、工程承揽、酒店建设、矿山纠纷、诉讼案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6.3114万元、美元1.2万元、港币15万元、金条3根以及价值人民币23.58万元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江西省高院综合考虑周建华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建华去年一审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上缴国库。不服一审判决的周建华提出上诉。2014年5月,在二审法庭上,自认为因举报苏荣(6月14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全国政协副主席苏荣被调查)被打击报复的周建华高唱《国际歌》,还大喊道:“法院不是苏荣的私家刑庭。”
【案件特点】
90%受贿财物收于“二线职务”期间
据办案人员透露,在已查实的受贿财物中,90%是在周建华自嘲为“二线职务”的新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任上收受的。周建华善于将手中的权力或影响力“运用”到极致,其敛财手段主要有:
一是“以茶会友”敛财。周建华因嗜好喝茶,被人称作“茶主任”,被组织调查后,办案人员在他办公室清点出393块普洱茶茶饼,这些茶饼中,贵的几万元,便宜的也价值近千元。“以茶会友”成为周建华编织关系网乃至权钱交易的重要方式。
二是以“任免权”敛财。为了索贿受贿,周建华对一些他认为不送礼、不“听话”、不与之套近乎但又需经人大任免的领导干部,在任免环节上使“绊子”。对人大任命的干部,周建华则要求其提供“回报”。
三是以“拉赞助”敛财。为满足自己“享受”生活的花销,周建华利用新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权,巧立名目向新余市50多个单位要来赞助款360多万元,其中132.3万元被存入可由周建华随意使用并有专人保管的“小金库”中。 综合新华社
(原标题:周建华上诉后被改判无期 曾唱《国际歌》声讨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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