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父母获赔205万余元 对于赔偿数额呼格父母表示尊重法院决定 将控告“4·9”女尸案所有办案人员

  今天上午9点50分,李三仁、尚爱云夫妇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手里接过国家赔偿决定书,在这份决定书中,内蒙古高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宣告(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时,已明确告知李三仁、尚爱云有向我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并已公开向李三仁、尚爱云夫妇道歉,李三仁、尚爱云表示接受。

  决定书显示:一、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二、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三、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2059621.40元。

  申请三项赔偿总费用超过500万

  12月24日,即呼格吉勒图被宣判无罪9天后,李三仁、尚爱云夫妇与代理律师苗立、王振宇就国家赔偿申请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于12月25日上午9时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赔偿申请。

  法晚记者获得的独家消息显示,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当初申请的赔偿数额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李三仁、尚爱云在获悉赵志红落网之后,为呼格吉勒图奔波所实际支付的费用,其中包括路费、食宿费、邮寄费、材料复印费以及两人患病和手术等费用;第二部分是呼格吉勒图哥哥和弟弟因为呼格被枪决长期受到歧视、无固定工作以及精神上受到巨大伤害的补偿;第三部分是李三仁、尚爱云夫妇的精神损失费。以上三项总费用超过500万。

  内蒙古高院合议庭经过几天的合议,最终作出2059621.40元的赔偿决定。

  呼格父母 赔偿数额尊重法院的决定

  今天上午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李三仁第一个拨通法晚记者电话,在电话中李三仁激动地说:"我们成功了!"当记者询问对赔偿数额是否满意时,李三仁表示尊重法院的决定,但同时向记者强调,呼格案的后续到此远未结束,接下来将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正式控告"4·9"女尸案(即后被媒体称为呼格吉勒图冤案)当年的侦查机关专案组、公诉机关全部公诉人、一二审审判机关所有审判员。

  针对媒体之前所报道的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被抓,李三仁、尚爱云夫妇称:"呼格被冤杀,冯志明是主要的责任人,但不是唯一的责任人。负责公诉和审查的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检察官、负责一二审审判的呼市中院和内蒙古高院的所有法官都是呼格被冤杀的责任人。他们一个都跑不掉!"

  呼格兄弟 几个数字概括呼格短短一生

  呼格的大哥昭力格图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很激动,他告诉法晚记者:"爸妈给我们三个孩子起了三个富有深意的本民族名字,分别是昭力格图、呼格吉勒图、庆格勒图。在汉语中这三个名字分别代表有勇气、事业大有前途、聪明智慧。三个孩子三个名字代表了父母的一片苦心,也寄托了家人的美好祝愿,没想到本来应该'最有前途'的二弟却被冤杀,父母辛苦养育二弟18年,更为他的死奔波了18年……"

  今天上午10点20分,呼格吉勒图的弟弟庆格勒图给法晚记者打来电话,哽咽着说:"我二哥的案子复查用了9年,我父母为二哥的案子跑了18年,没想到今年启动再审程序25天后宣判无罪,9天后做出了国家赔偿决定,这几个数字概括了我二哥短短的一生,也是让人心痛和心碎的一生。"

  庆格勒图还表示:"在我二哥的案子再审和宣判的这段日子里,内蒙古高院做了许多工作,司法机关内部很多人也给予了我们很多帮助,还有媒体的关注,我们很感谢!"

  今天上午11点20分,法晚记者致电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局长赫峰,他抓到了"4·9"女尸案的犯罪嫌疑人。

  他表示:"呼格案到今天为止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呼格已经被宣判无罪,家人也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下一步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启动追责程序。如果造成呼格冤案的源头是公安机关,那么呼格被错误枪决的决定者就是呼市中院和内蒙古高院的原审审判长。"

  解读1、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如何确定的?

  该国家赔偿案件是以《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为依据提起的,而呼案所涉及的被执行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死刑,这对呼格吉勒图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无疑是极其严重的。

  鉴于这种特殊情况,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这个数额是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赔偿数额超过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35%,是综合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到国家赔偿所蕴含的救济损害和抚慰创伤的功能,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予以协商和决定的。

  对此,呼格吉勒图父母也表示充分理解。

  2、为何支付被羁押期间的赔偿金?

  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因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若属原判死刑已经执行的情形,侵犯的权利客体不仅包括生命权,也包括死者生前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权。

  这两项权利的赔偿,分别规定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

  本案呼格吉勒图生前受到羁押,虽然时间不长,但也依法基于赔偿。尽管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在书面申请中没有单列此项赔偿请求,但本着依法赔偿和主动告知权利的要求,协商中内蒙古高级人民主动对此予以释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要求将此项赔偿内容写入赔偿协议和决定。

  故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

  3、赔偿决定为何没有包括呼格父母的生活费?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虽然规定,“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但本案中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退休后均有退休金,且高于呼和浩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因此,结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赔他字第17号和(2006)赔他字第4号两个个案答复精神,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释明了生活费支付的前提条件应当是无劳动能力且其他生活来源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无其他生活来源。

  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对此表示理解和同意,故赔偿协议和决定中没有此项内容。

  专家 精神赔偿一般不超过物质损害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上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列项及赔偿金额,从法律角度来看并无不妥。

  “按照目前司法实践,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会超过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控制在100万,其他的的损失加到一起105万。”洪道德说,这部分里并没有家人这些年为此案奔波的这部分费用,是因为目前国家赔偿法里没有列入这一项,我国司法实践不可能对法律规定进行突破。

  洪道德分析,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物质损害不限于死亡补偿金,本案加上62天的羁押补偿和生活困难补助,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的部分有些是在该案中不存在了,比如说健康赔偿(人已死亡),即使在羁押的60多天里遭到刑讯逼供,身体受到损害,但现在已经没有办法确定。另外,扣押财产这部分,可能就是一些物证书证,不具有经济价值。呼格本人是公司的工人,没有其他的固定资产。所以现在就两部分——人身自由和精神抚慰,死亡赔偿金抵了人身自由。”洪道德分析。

  洪道德表示,如呼格家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向内蒙古高级法院请求复议。

  稿件统筹:朱顺忠

  文/记者 杜雯雯 温如军 实习生 张莹 崔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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