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林 实习生 周婉娇 杨梦晨《中国青年报》(2015年01月06日05版)
摘要
过去是“重破案,轻保护”,特别是搞“严打”时,还会有“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这样的口号。另外还有破案业绩的考核,破案以后就奖励,案件还没定,“英雄”的称号就给了,这也是不正常的。一个案件,公安讲破案不算数,案件最后判刑才算是破了,至少要以法院判决生效为标准。
今天,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
冤假错案产生的五大原因
中国青年报:从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到刚刚获得无罪判决的呼格吉勒图案,以及将由山东高院复查的聂树斌案,长期以来,冤假错案一直备受舆论关注。在您看来,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陈光中:从典型的冤案来看,总体来说,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
第一是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和领导的破案压力有直接关系。从绝大多数平反的案件来看,没有一个案件不用刑讯逼供,特别是凶杀和暴力犯罪的命案。比如念斌案,对刑讯逼供就有具体的描绘。此外还有威胁,也是用得比较广的,当事人不承认,于是用他的家属来威胁。
第二是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机关的关系不正常。三机关的分工本来是互相制约的,但往往变得分工混淆,制约不足,甚至没有制约。比如某些案件是由领导协调的,一协调,三机关就等于联合判案,只讲配合,不讲制约。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就是这样。
第三,是证据分析上,往往重口供不重实物证据,没有在证明标准的掌握上从严把握,而是在理念上“重打击,轻保护”,把证明标准降低了。比如明明有矛盾,但认为可能性比较大,就当做证据充分了。但对于冤假错案,我们的要求是零容忍,强调案件应该查明事实真相。所以,一定要看看自己的判断符不符合客观真相,才能做到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第四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部门,包括法院在内,在证明标准的掌握上,并没有坚决贯彻“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留有余地”能够保证不错杀,但是不保证不错判、不冤枉。所以会出现赵作海案这样的情况,判有罪,但不杀头。这个问题也是很严重的。
从理念上讲,疑罪从无确实有放纵犯罪的风险。案件办到最后,证据不可能更多,但案件还是没搞清楚,有疑点。这种情况下,兼顾已经不可能,要么就是放纵,要么就是冤枉,两者只有一种选择。因为不是每个案件都能查明事实真相,到这个地步,就得执行“疑罪从无”的要求。但如果我们的司法部门下不了决心,最终的结果就是“疑罪从轻”。
第五是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办案人员不尊重律师,不注意听取律师的意见,一些律师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在纠正这些冤假错案的过程中,律师功不可没。办案人员一定要注意听取律师的不同声音,看他们是否指出了办案的漏洞。
中国青年报:“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这样的口号有没有问题?
陈光中:过去是“重破案,轻保护”,特别是搞“严打”时,还会有“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这样的口号。另外还有破案业绩的考核,破案以后就奖励,案件还没定,“英雄”的称号就给了,这也是不正常的。一个案件,公安讲破案不算数,案件最后判刑才算是破了,至少要以法院判决生效为标准。你这边说破案了,公开发布新闻,大肆表彰,但我法院还没有审呢!这样就没有回旋的余地了,给法院也带来压力,这也是冤案的原因。
冤假错案的纠正,难在何处
中国青年报: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及其一整套刑事司法制度,发挥作用了吗?
陈光中:有制度问题。比如刑讯逼供,这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已经严禁,《刑法》也规定这是犯罪,但是制度不完善,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来防范刑讯逼供,因此禁而不止。
1996年,我们规定了“疑罪从无”,2012年再修改,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和完善。比如,对刑讯逼供采取组合拳的防范措施,人抓起来后,要及时送到看守所,审讯要录音、录像等。再比如,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完善错案纠正机制等。但完善之后,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上,还是有漏洞。比方说,在看守所里刑讯逼供比较难,有时候就会利用去现场找凶器、找证据、现场辨认等机会,以种种名义把犯罪嫌疑人调出去,在外面搞刑讯逼供。一旦离开看守所,不用录音、录像,又是面对面的接触,就很容易搞刑讯逼供。
应该这么讲,制度再完善,也不可能完善到天衣无缝。人如果想钻制度的空子,制度永远有空子可钻。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关键是制度的完善,加上人的思想意识的转变。
中国青年报:应当被纠错的冤假错案都有哪些类型?
陈光中:目前,我们要纠正的情况大概有四类。
第一类是“真凶再现”。呼格吉勒图案就是最典型的。聂树斌案还没有结果,但也可以说是发现了“真凶”。
第二类是“亡者归来”,被杀的人活着回来,被发现了,冤案也就铁板钉钉。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就是这种情况。相对来说,这两类,纠正起来还比较好办。
第三类是判决还没生效,还不是典型的冤案,但就是上上下下在拖,一拖好多年。比如李怀亮案、念斌案,都属于判决未生效。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不是冤案,还没有把无罪的人变成有罪的人,但他也是受冤好多年了。这个纠正起来,责任相对小一点,但是也有责任,比如刑讯逼供。这两年纠正的冤假错案主要是这三类。
第四类,是判决已生效,没有发现真凶,也没有亡者归来,但当事人提出证据不足,一直申诉的案件。这种情况,现在纠正起来难度比较大,目前的重点也没有放在这。有的是判完刑了再申诉,有的是在牢里不断申诉。
目前,这方面典型的纠正案例我还没有看到,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类案件中,也有一部分是冤假错案。对于这类案件,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应该认真负责,主动审查,组织力量逐步展开调查,看看是不是这些证据确实有矛盾,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是否存在冤案的可能。
中国青年报:冤假错案的纠正,难在何处?
陈光中:错案纠正难,跟观念上怕放纵罪犯有关,但这不是最主要的因素。最主要的,还是在纠正以后,会发生对侦查人员、起诉人员、审判人员的追责问题。特别是侦查环节上办案人员的责任问题,怕剥夺他已经获得的奖励,怕影响他的前程,甚至怕追究他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有些领导干部不直接办案,也没有直接责任,但还是会考虑后果问题,本单位出现了一个没办好的案件怎么办?所以,为什么呼格吉勒图案已经出现了真凶,还是长期压在那儿动不了,主要阻力就在这里。
中国青年报:对于办错案的办案人员,该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陈光中:追究责任要实事求是,既不能不追究,也不能乱追究。要以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法律制度为标准。
其中,有两种情况,办案人员的责任应该被追究。一种是法律明明有规定,你还去犯的,这是徇私枉法。还有一种,是职务上疏忽大意,极端不负责任,不认真办案,这种情况也要追究。但要注意的是,追究责任也应该是依法办事,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否则,造成我们的办案人员什么案件都不敢办,也是不合适的。
十八大以来,对冤假错案的底线就是“零容忍”
中国青年报: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某起刑事案件已经终结,当事人已经接受判决,甚至已被执行死刑,之后又有真凶再现,称自己才是该案的凶手,那么,此前已经审理终结并执行的案件,将如何处理?
陈光中:我认为,要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负责,应该尽快重新调查。但现实中会有种种考虑。特别是当年的办案人员,现在可能都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了。例如呼格案就很明显,当年办案的组长现在已经提升到了当地的公安局副局长。其他的办案小组成员,也大大小小都是个官,除了退休的老人外,大都提拔到了一定的领导岗位,就会形成阻力。
十八大以来,强调冤案纠正,对冤假错案的底线就是“零容忍”。要让每一个公民感受到每一起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
中国青年报:对于冤案纠错“能拖就拖”的问题,是否应该有一个硬性的规定?
陈光中:目前,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刚性的规定。法律上没有,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我认为,现在结合呼格案,在制度上应该有个规定。比如发现真凶,或者说发现明显的矛盾了,就应该有个限期去启动调查,不能拖那么久。呼格案确实拖得太久,我认为是不应该的。
中国青年报:对于“真凶”,又该如何对待?
陈光中:赵志红虽然自己承认是真凶,但还应该要有别的证据,特别是要与当时勘验现场、法医对被害人尸体的鉴定等综合材料相结合。只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就不能定罪;细节搞不清楚,就不能妄下定论。即便他别的罪够得上死刑了,这个罪不清楚,也不能判。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能够判定他是真凶,才能说他是真凶。
中国青年报: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疑罪从无”到现在,您认为在社会认知上,近20年发生了什么变化?
陈光中: “疑罪从无”包含着放纵犯罪的风险,这个风险是由国家来承担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疑罪从无”,也是经过反复讨论争论、认知不一致、到最后下决心加上的。写上已经不容易,贯彻就更难。
经过这些年逐步的变化,“疑罪从无”实际上往往演变成“疑罪从轻”,司法机关在犹豫,打折扣地贯彻,现在,又坚决地回归到“疑罪从无”,应该说是理念的进步,也是司法的进步。
本报北京1月5日电
(原标题:“命案必破”这样的口号是不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