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称千余万私有资产被侵占,市民侯瑞昌将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告上法庭。该案经过近16年的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市二中院于去年年底作出判决   诉称千余万私有资产被侵占,市民侯瑞昌将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告上法庭。该案经过近16年的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市二中院于去年年底作出判决

  诉称千余万私有资产被侵占,市民侯瑞昌将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告上法庭。该案经过近16年的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市二中院于去年年底作出判决,判处市民政局赔偿侯瑞昌50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因不认可“公司属国有”的判决结果,侯瑞昌已向市高院提出上诉。

  京华时报记者王晟

  ■案情回顾

  市民起诉称私产被侵占

  侯瑞昌诉称,1987年底,他承揽了北京某工程项目。为此,他先后投资3.2万元,组建了一支私营企业工程队。

  次年3月,承揽工程收尾,工程队净资产达到12万元,人员发展到80余人。当月,他还与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协商,达成了横向联合(联营)组建市政工程公司的口头协议,成立民政建安公司第四工程处(以下简称“四处”),市民政局建设处未投资。

  侯瑞昌称,在随后的7年里,“四处”自身净资产发展到了1543.43万元。但是,1995年8月,市民政局建设处宣称“四处”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

  1991年至1995年期间,“四处”独资创办的多个子公司和经济实体,被建设处侵占。为此,侯瑞昌起诉市民政局建设处,并追加市民政局为被告,要求返还总价值为1543.43万元全部资产并赔偿原告经营性经济损失740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公司属于国有

  经过多次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重新审理。2013年5月,该案开庭审理,经过长达1年半的审理,二中院对侯瑞昌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侯瑞昌与建设处之间形成“横向联合”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对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且该协议在1988年至1995年8月期间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民政建安公司成立至重组改制,其法律属性应为国有。“四处”作为该公司内设机构,其财产应当是公司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侯瑞昌主张“四处”及下辖三产的资产及公司管理资料归其个人所有,并要求三被告返还,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

  持。侯瑞昌基于与建设处的“横向联合”协议将自有资金、材料、人员、设备注入“四处”,使其逐渐发展壮大。侯瑞昌对“四处”的经营管理与“四处”的发展有直接关系。鉴于“四处”资产无法返还侯瑞昌,则协议相对方建设处应当给付侯瑞昌相应赔偿。法院斟酌认定被告赔偿侯瑞昌500万元较为适宜。

  ■原告上诉

  不接受“公司国有”判决

  对于法院的判决,市民侯瑞昌表示“不能接受”。侯瑞昌告诉记者,他的证据非常充实,此前和市民政局的协议也得到法院的承认,并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法院却判决公司和资产归市民政局所有,这让他无法接受。侯瑞昌表示,他早已于去年12月18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至今未得到立案通知。

  同时,侯瑞昌也表示,此次审理过程和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还是让他看到了希望。

(原标题:被诉侵占千余万私产市民政局判赔500万)

编辑: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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