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最高法院发布修改后的“四五改革纲要”首次提出,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曾多次提交建议或议案,呼吁去除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河南也是全国率先宣布去除犯罪化标签的省份。
昨日,张立勇接受新京报独家专访时表示,去除犯罪化标签,体现我国司法文明进步。同时,在他看来,禁止被告人穿囚衣受审相对容易,司法人员办案、审案理念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转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开庭前先说“去掉被告人械具”
新京报:在最高法最近提出禁止被告人出庭时穿囚服,去除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我记得你在全国两会上曾多次提出这个建议。
张立勇:是的。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我多次建议去除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比如,穿囚服、剃光头、戴械具、站囚笼出庭。被告人在法庭宣判前,不是罪犯,应在法庭上得到平等的对待。
新京报:穿囚服、剃光头、戴械具、站囚笼,这些“犯罪化标签”的根源是什么?
张立勇:这种做法已经沿袭了很多年,根源是“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以前,“有罪推定”的理念不仅存在于司法机关,而且在老百姓心里也是同样的。我举个例子,20年前,如果邻居家的小伙子被警察抓走了,邻里们就会觉得这个小伙子是坏人。在当时的社会语境中,“有罪推定”已经深入人心,直到近些年来才慢慢转变。
新京报:最高法为何选择这个时机提出去除“犯罪化标签”?
张立勇:近年来,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发出了去除“犯罪化标签”的声音。刑诉法修改后,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变了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思路,是对“无罪推定”理念的继续强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是非常必要的,体现了最高法推进“无罪推定”理念的决心,也体现我国司法文明的进步。
新京报:2013年12月,河南高院宣布在庭审中去除“犯罪化标签”,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走了第一步。如今实施效果怎么样?
张立勇:目前全省各级法院已经在实施这项工作,效果很好。比如,我们的法官在开庭前第一句话就是“请去掉被告人的械具”。被告人的亲属、包括旁听人员都觉得这项工作体现了司法文明。但是,也不排除有个别的法院在个别案件中存在没有去除“犯罪化标签”的问题,我们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新京报:河南的做法是所有被告人在出庭时都不会穿囚衣、戴械具吗?
张立勇:这个也不是。一般来说,我们会按照法律规定,对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较重刑罚,或者有迹象显示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等情况的被告人戴械具出庭,除这类情况外,都会在出庭前让被告人着便装,去除械具出庭。
新京报:根据河南的司法实践看,在全国范围内去除“犯罪化标签”需要多长时间能够实现?
张立勇:这需要一个过程。我觉得最难的是让所有司法人员从“有罪推定”的理念改变为“无罪推定”理念,这需要很长的时间。不穿囚衣、去掉械具是相对简单的事情,但是司法人员办案、审案理念的转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官惩戒委员会 要保证成员专业性
新京报:在本轮司法改革中,最高法计划在省一级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如何看待这项举措?
张立勇:本轮司法改革的一个核心环节是实行法院人财物的省级统管,这是司法去除地方化的重要举措。在这个思路的基础上,最高法提出,在省一级法院设立由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法学界和律师代表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和法官惩戒委员会。这是对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后的配套安排。
新京报:你认为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法官惩戒程序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张立勇:我想首先法官惩戒委员会人员的专业性要保证,在对一名法官进行惩戒考量时,应该多选择对这名法官的案件或者类似案件比较了解和有经验的人员来考量。我举个例子,不能一个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官代表和律师,对一名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官来考量是否惩戒。另外,在惩戒程序中,应该赋予要被惩戒的法官申诉的权利。
新京报: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设在省一级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可以“二合一”。
张立勇:这要看各个省自身的情况。我认为法官的选拔、任用和惩戒应该是一个整体,在人员不充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二合一”,如果人员配备充足也可以先分立。每个省人员的情况都不同。无论合并还是分立,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证法官遴选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成员的中立性,这个是最重要的。
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胜诉率提两成
新京报:在本轮司法改革中,最高法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信息的存查机制,你认为这个机制能起到多大效果?
张立勇:领导干部干预个案的情况,在县级法院可能会突出一些。这需要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一些基层法官素质还没有达到非常高的水平,法院领导对案件审理进行合理指导,这是促进公正审理的方式,但是并不排除有个别法院领导,把这当成了谋私利的手段。这是必须要禁止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存查机制可以对这类情况有效威慑,当然对合理的指导也会起到保护作用。
另一方面,相关制度出台后,地方党政领导对司法活动的干预也会减少,能够促进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有效促进司法公正。
新京报:一般哪类案件受到地方干预的可能性最大?
张立勇:应该是行政案件,也就是“民告官”案件。
新京报:从省级法院的层面来讲,有哪些措施来防止地方干预?
张立勇:我们河南的做法是行政案件采取“异地管辖”的方式。比如,郑州的案件指定许昌法院来审理。这种做法让行政机关当事方很难去找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发现,以往“民告官”案件,老百姓的胜诉率仅为10%,现在增加到31%,老百姓(原告)上诉率下降了22%。
取消考核排名 可提升审案质量
新京报:去年最高法院宣布取消全国各高级法院考核排名,河南推进情况怎么样?
张立勇:河南以前对下级法院也有考核排名:对全省163个法院实行大排名,基层法院后10名、中级法院后2名还会有一些惩戒措施。现在我们已经取消了。
新京报:市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压力是否会减小?
张立勇:他们不用为了排名浪费很多精力,可以把时间用于专心审理案件上,提升审案质效,因排名导致的压力会小一些。
新京报:取消排名后,省高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是否会削弱?
张立勇:这倒不会。我们还有其他方式来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我们取消的仅仅是可能违背司法规律的这种排名方式,目的就是要让下级法院把主要精力用在专心审理案件上,提升审案的质量和效率。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原标题:“去械具简单 改变有罪推定的路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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