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高校将收回事业编 本市事业编制将总量管理机关后勤由政府买服务编内人员实名统计随自然减员——
本报讯(记者李洁)今后,本市现有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但将探索其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对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统计,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本市公布《关于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总量分级管理撤并小单位
本市将建立健全事业编制总量管理制度,以2012年底全市事业编制统计数据为基数,分级分部门对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未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区县不得突破已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
各部门、各单位确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原则上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同时,市机构编制部门可在市级部门之间、市与区县之间、区县与区县之间合理调剂事业编制。
对职能过于单一、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的事业单位,要予以撤并整合,并科学合理核定其编制。此外,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因核定类别需要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必须按不低于15%的比例核减其事业编制,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公益“撤一建一”不增编
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坚持增减平衡,原则上机构“撤一建一”,所需事业编制由其主管部门在内部调剂解决。
其中,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要从严核定其编制。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益服务的,要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不再增加事业编制。
此外,本市将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研究实行事业单位人员额度管理。对于现有公益类事业单位,将全面梳理岗位职责,重新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体业务岗位人员编制。
并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工勤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辅助业务岗位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出不进,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对新进人员按照新的用人制度管理。
部分机构编制区别管理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申请设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原则上“撤一建一”,事业编制内部调剂
申请设立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从严核定;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不再增编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尚未制定编制标准且缺乏编制总量参考标准的:合理核定编制;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不再增设机构或增编
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备案制管理
现有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统计,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行政类和经营类等事业单位
划入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严格其在改革过渡期内的编制管理,不再增编,人员只出不进
划入行政类的事业单位:每转一个行政编制,相应收回一个事业编制
划入经营类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收回事业编制
行政与经营类一同不再批
意见明确,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对划入行政类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将其转为行政机构。每转一个行政编制的同时,要相应收回一个事业编制。对划入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按照分行业推进的原则逐步转为企业,并及时注销该事业单位,收回事业编制。
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涉及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确有必要设立的,要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予以设立。对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压缩规模,并积极推行社会化运行管理,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此类事业单位。
此外,意见中明确,对于机关后勤、公共设施管理、信息网络运行维护、便民服务电话接转、环卫清扫作业、社区服务、养老服务、检验检测等事务性管理服务,一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对原由事业单位提供的公益服务项目转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要相应核减事业编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人员编内计实名逐步回收
意见中提出,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
其中,对现有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逐步创造条件,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对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统计,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涉及与编制管理相关的财政经费、养老保险、户籍管理、出国交流、住房补贴等,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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