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5月26日22:49 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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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访谈》2015年5月26日完成台本

  任性的执法

  演播室主持人 侯丰:

  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今天的《焦点访谈》

  这三个人,2011年的4月,他们因为涉嫌合同诈骗,被吉林省珲春市公安局采取的强制措施,2013年的5月他们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到12年不等。几经反复,2014年的12月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终于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决定“不予起诉”。按理说他们的案子到这时就该结束了,可是很遗憾,半年多过去了,他们依然没能走出这起案件带来的阴影。

  解说:

  常洪德、王艳俊、付刚与关宏强等人曾经在吉林珲春共同经营着一个煤矿,2008年4月煤矿90%的股份以133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关宏强,就在关宏强经营期间煤矿发生了透水事故,造成了经济损失,2011年4月关宏强向珲春市公安局报案,称常洪德和王艳俊、付刚三人对他实施了合同诈骗。

  常洪德的哥哥 常君德:

  井口签完协议之后,还和你在一起干了四年,就因为我们是小股东,井口由你管理,你在井口发生了透水事故之后,你向公安局报案说我们诈骗,你说世上哪有这样的诈骗犯啊。

  解说:

  2011年5月16日这天,珲春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对常洪德、王艳俊、付刚三人实施了抓捕。

  王艳俊:

  2011年5月16号,也不知道,我在家待着,就有人敲门,我还以为是抢劫了,我就推门,他们进来也没亮证,什么也没亮,一下子就把我摁倒下了。

  解说: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要出示拘留证,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可是常洪德、王艳俊、付刚被抓捕后,却在珲春市公安局的审讯室里度过了7天7夜,而且常洪德等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按照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询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可是每次审讯常洪德等人都被带出看守所,到珲春市公安局的审讯室接受询问。审讯中常洪德等人说他们遭到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

  常洪德:

  一到晚上了就给你这么吊上了,吊上之后直到你受不了。

  付刚:

  拿了一个写好的询问笔录,逼着我签字,我不签要揍我。

  王艳俊:

  我戴着脚镣和手铐挺沉的,给我搁在那个地方又吊到门上。

  解说:

  在看守所,常洪德等人曾向珲春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的检察官反映遭到刑讯逼供的情况。当时检察官给他拍了照片也做了笔录。笔录显示常洪德自述头部的伤是珲春市公安局提审的人用鞋底子打的。当检察官为常洪德有何补充,他说昨天做的笔录不属实,我不签他们就打我,我受不了就签字了。付刚也曾向检察官反映过审讯时被打的情况。

  付刚:

  抓着我耳朵使劲晃,把我的耳朵给抠坏了。

  解说:

  这张照片也是由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拍摄的,这是检察官当时做的调查笔录。在有关的资料中,记者还看到了这样一些图片,这张图片是常洪德在珲春市公安局审讯室受审时拍摄的视频截图,图片显示常洪德坐在公安机关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椅子上,上身被附加的皮带和裤腰带勒着。

  常洪德:

  绑在这个椅子上,这个脚肿得就像熊掌似的,而且打了之后,用皮带给我勒得都透不过来气。

  解说:

  这是2011年6月29日办案人员审讯常洪德时的录像截图,这位是办案人员,在他的左前方放着一张已经打印好的询问笔录。

  常洪德:

  然后让你说,他说什么,你就得按照他的意思说,然后拿着这个稿念,念了能有个七遍八遍的。

  解说:

  审讯结束时,常洪德被办案人员要求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承认其有合同诈骗行为。

  常洪德:

  他就说常洪德你今天要是不签,我今天让你爬着回去,我得扒你一层皮。我实在受不了了,我说那我签。我的字在笔录上写上,以上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

  解说:

  常洪德故意在“以上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中“的”字后面,连写了一个很小的“不”字。也许是字迹较小,审讯人员没有发现。在法庭上常洪德等人当庭翻供,说之前的供述并不是出于他们的本意,而是遭到了刑讯逼供,“以上我看过的和我说的不一样”,这个小小的“不”字在法庭上被注意到。法庭当时曾要求办案民警到庭协助调查,但几位办案人员无一出庭。正是因为证据上存在问题,2012年2月和4月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曾经两次把这起合同诈骗案退回珲春市公安局,要求办案人员补充侦查,2013年5月24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常洪德、王艳俊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付刚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三名被告均不服,继续上诉。

  常君德:

  我光为了我弟弟的事儿东奔西走,就是这个延吉市和珲春市,三年半我来了90多趟。

  解说:

  案件侦办过程中,常洪德等人是否遭到刑讯逼供,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但经家属的多方奔走控告,让这起合同诈骗案有了转机。2013年12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4年12月24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以这起合同诈骗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同一天,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此案就此终结,在看守所羁押了3年半后,常洪德、王艳俊、付刚三人无罪释放。

  按说检察机关在抓捕时扣押的当事人物品应该在当事人无罪释放后返还给当事人,然而接下来常洪德等人却又遇到了奇怪的事。2011年珲春市公安局抓捕常洪德等人时,办案人员扣押了常洪德和王艳俊、付刚家的大量的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门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场列出扣押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然而在扣押常洪德等三人的物品时,仅部分首饰、手表等物品开具了扣押清单,被扣的雷克萨斯、路虎、尼桑3台车是常洪德等人在到案后,让他们在看守所补签的扣押手续。据三人反映同时被扣押的还有银行卡,一些高档烟酒、茶、首饰、集邮册、纪念钱币,腰带等物品和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车辆行驶证等证件,根本没有开具扣押清单。

  常洪德:

  上我家去了以后就什么都翻,把保险柜打开了,保险柜打开了,一看保险柜里面我那有一个登喜路,他们从美国拿回来的,给我挺贵的。看这个兜儿,有一个LV,有一个登喜路,他挑个登喜路。

  记者:

  这个有清单吗?

  常洪德:

  没有清单,有一台大挂车的行车证,当时的大挂车是我弟弟的大挂车,把这个行车证、营运证都给扣了,也没有清单,导致现在这台大挂车跑也跑不了,补证补不了,已经都成一堆废铁了。

  解说:

  本案一审开庭后,部分被扣押的烟酒返还给了王艳俊的家属,常洪德等人被释放后,想找回被扣押的车辆,银行卡等其他物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扣押物品应该随案移送,也就是说,案子走到哪一步,扣押物品也应该移交到哪个部门。这个案子是由珲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然后由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而且还经过了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于是常洪德等人规定先到一审法院问问被扣押的东西到底在哪儿。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我连一个铜钱都没看到,公安扣押单,是不是移送给检察院我们不知道,具体在哪儿我们也不知道,法院没有。

  常:

  那我们跟谁要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你们先跟检察院说吧,现在决定不起诉,不起诉是他们决定的,他们都知道这个财物在哪儿。

  常:

  我们应该找检察院。

  解说:

  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又来到延边州检察院,找到办案检察官咨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这个案子我就告诉你一句话,所有东西我都没有,咱就举例就是这辆车,这辆车我藏也藏不了,这么大的东西。

  解说:

  确定扣押物品并不在法院,也不在检察院之后,常洪德、王艳俊等人又去找最初扣押物品的珲春市公安局,他们先是到了信访科。

  王艳俊:

  我来了好多次了,你们都推我。

  珲春市公安局信访科工作人员:

  你们都找谁?主任有病。

  王艳俊:

  他有两年病了?我就是2月9日来,你告诉我他有病。

  解说:

  信访科没有答复,他们又来到法制科,见到了法制科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也曾参加过这起案件的前期侦查。

  王艳俊:

  你接的这个案子,你审我们,我们问谁啊。

  珲春市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

  这东西应该刑警是办案单位,他们扣的你的东西,他给你们解释这个东西怎么处理,你找我有什么用,我不解释,扣押不是我扣押的,我只是监督。

  解说:

  按照法制科这位负责人的说法,常洪德王艳俊等人又来到了公安局的刑警大队。

  王艳俊:

  大队长谁负责给我们这个东西呢?

  珲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人:

  这个事你找我,我给你解决不了,这个东西确实是公安局扣的,这没啥说的,这个东西就在公安局。

  解说:

  这位刑警大队的负责人确认东西就在公安局,但当常洪德等人提出想要回扣押物品时,却遇到了障碍。

  王艳俊:

  不是说给我吗?请问大队长,谁负责给我们这些东西。

  珲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人:

  这你得去找控申科。

  王艳俊:

  我从1月31日找到今天,我不是几次,我已经十次来了。

  常洪德:

  控申科给我们支到郝科长这儿来,这个事材料已经递交了,说你去找郝科长,郝科长说这个东西是刑警大队扣的,你得找刑警大队,我只是一个监督部门,这是郝科长的原话。来找几次郝科长都是这么说的。我们就来找刑警大队来找你,找到你,你现在又这么说,又让我们去找控申科,这不给我们推了一圈。

  解说:

  这天下午,常洪德、王艳俊等人再次来到珲春市公安局,找到局领导表示想要回扣押物品。

  王艳俊:

  在不在你们公安局里?现在这个东西。

  珲春市公安局政委:

  在我们局,有些东西放在我们制定的地方。

  王艳俊:

  我就是想看我的车,我现在不是犯罪嫌疑人。

  珲春市公安局政委:

  现在看不了,现在你想看车和要东西不行。扣的东西应该还你们的时候,肯定都给你们,不应该还的时候,一根针都不能给你们。我们研究完以后,给你答复。我是政委,今天我们研究,你们下周一等信儿。

  解说:

  珲春市公安局政委让他们下周一等信儿。到了这一天,常洪德等人再次如约前往珲春市公安局。

  珲春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政委你找不着。

  王艳俊:

  政委告诉我们今天八点半找他。

  珲春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一会儿九点半就专门研究这个事,局党委会研究。

  付刚:

  没有身份证住宿都住不了,身份证扣到现在两个人身份证都没有,这也太闹心了,火车票都买不了。没有身份证这个多艰苦,一拖拖6个月了,公安局的办事能力怎么这样呢?你说我们一个通化的,一个长春的这么老远。

  解说:

  政委的话也落空了,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又是无功而返。当天下午,他们离开珲春市时,王艳俊和珲春市公安局政委通了电话。

  政委:

  该给你的会都给你的,不该给你的肯定是给不了。

  王艳俊:

  那什么叫不该给我?

  政委:

  这个暂时不用给你具体说,下午或者是这两天,相关人员会给你打电话。

  解说:

  政委说过两天就给他们回信,但是直到节目播出时一周多的时间过去了,常洪德等人还是没有得到回音。为了找这些东西,他们已经跑了近半年的时间。

  演播室主持人 侯丰:

  珲春市公安局答复当事人说:“该给的给你,不该给的不给”。那这该与不该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法律如果有规定,公安机关就应该拿出明确的法律条文。法律如果没有规定,那公安机关就要解释,自己有什么权利来决定该与不该。其实国家赔偿法中早就规定:如果国家机关不当扣押财产造成公民损失,那相应机关就应该解除扣押、返还财产,如果财产损坏、灭失,还要给予赔偿。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该在两个月内就是否赔偿做出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可是现在,半年多过去了,珲春市公安局明知该赔却一直扯皮推诿。这既是对公民权益的再次伤害,更是对法律尊严和政府威信的严重伤害。

  感谢收看今天的《焦点访谈》,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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