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广西玉林市副处级官员陈家豪退休后的日子一波三折:2006年因涉嫌贪污罪被捕;2007年在玉林中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陈家豪上诉,2008年广西高院发回重审,他仍旧被玉林中院判处无期徒刑;陈家豪继续上诉,2009年取保候审,2011年获广西高院终审判决,宣告其无罪。陈家豪随后向玉林中院申请国家赔偿,但至今没有结果。  

  从“无期徒刑”到“无罪”  

  陈家豪是广西玉林市兴业县人,1941年出生,2001年从玉林地区经济协作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的位置上退休。2006年,他遭人举报贪污行贿,随后被逮捕。  

  案卷资料显示,1992年3月,经原玉林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成立玉林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明确其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玉林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称经协办),由时任经协办副主任陈家豪兼任该公司法人代表、经理。1999年,开发公司被工商部门注销。  

  陈家豪被举报的贪污罪源起于1998年开发公司与某房地产企业的一起财务纠纷。开发公司胜诉,房地产企业不履行判决,遂以土地拍卖抵债。检方指控,拍卖及后续资金往来过程中陈家豪私自占有了362.075万元,构成贪污罪;而在开发公司账目审计过程中,陈家豪送给审计人员共计17000元,构成行贿罪。

  2007年,此案在玉林中院一审,玉林中院认为其行贿罪未达到立案标准,而贪污罪名成立,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且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公司。  

  陈家豪上诉,广西自治区高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8年11月,玉林中院重审仍认定陈家豪贪污罪成立,判罚与一审时一致。  

  陈家豪还是不服,继续上诉。2011年广西自治区高院二审此案,最终认定贪污罪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撤销玉林中院的判决,宣告“上诉人陈家豪”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94万元  

  拿到终审“无罪判决”后,陈家豪开始向玉林中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恢复名誉且索赔94万多元,包括2006年6月9日至2009年10月20日错误羁押的赔偿款、精神损失费、退休金等项目。  

  国家赔偿申请并不顺利,陈家豪至今未收到过立案或不立案的通知书。2013年11月,他收到玉林中院的一份“决定书”,称“因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其涉嫌相关的犯罪正在审查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中止审查。”  

  陈家豪觉得纳闷,自己已被广西自治区高院宣判无罪,怎么又会被“审查起诉”呢?他说:“我最不能理解的是,他们说对我审查起诉,但至今没给我发过任何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就给了我一个中止审查国家赔偿审查的决定。”  

  对于此案,南都记者多次联系玉林中院新闻发言人,未获回应。  

  律师说法  

  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百祥:  

  玉林法院方面做法很难站得住脚  

  贵州王元松冤案国家赔偿代理律师、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百祥分析,从法律程序上看,玉林中院2013年“中止审查”的决定书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对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的法律主体应是检察机关,而决定书中表述为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其次,决定书中表述的“对其涉嫌相关的犯罪”很模糊,如果是原有的贪污罪,广西高院终审生效判决已宣判陈家豪无罪,在法院没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况下对原案件进行所谓的审查起诉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如果是陈家豪涉嫌其他犯罪,那这审理又不影响对当初贪污罪无罪判决导致错误羁押的索赔;最后,纵然要对陈家豪重新审查起诉,也应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且应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这些都没有的情况下直接称已审查起诉很难站得住脚。  

  熊百祥律师认为,陈家豪如今可以向玉林中院申请恢复国家赔偿决定审查程序,如果玉林中院拒不恢复国家赔偿审查程序,或者虽然恢复此程序但在60日审查期内仍不做出决定,则可向广西高院直接申请国家赔偿。  

  采写:南都记者 刘洋

编辑: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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