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100元手续费也就算了,但是连排队的机会都得不到;即使排到了,愿意花8万元买“铁皮”,却只有不到5%的概率能拍到——这便是当下沪牌拍卖的现状。如今,拍一张沪牌越来越困难,却有这么一个犯罪团伙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上海车牌长达十年,轻而易举地将车牌额度骗出并上牌使用,致使5000张“妖牌”(即用真实身份通过非法途径办理了沪牌上牌手续却没有经过拍牌程序的牌照)流通在上海交通网络之内,非法获取利益高达2.2亿元。
商报记者近日在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这起案件。该案件暴露出了沪牌在拍牌和上牌过程中的诸多漏洞,无疑为沪牌的监管程序敲响了警钟。
犯罪手法
税局人员与黄牛“里应外合” 避开拍卖得以上牌
商报记者从旁听两天的庭审中获悉,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间,原上海市某国税局科员傅某某、蒋某某与黄牛陈某某等人通过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上偷盖真章或涂改、拼接并加盖假章等多种手段,骗取上海市客车额度。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里,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额度审核管理部门都没有发现客车额度的异常现象,正是因为监管上的薄弱致使该团伙有机可趁、肆意妄为,最终变本加厉获取非法利益达2.2亿元。
记者了解到,该团伙一共使用了三大类共计五种手法来达到诈骗额度的目的。第一大类共有三种犯罪手法,该类方法主要采取里应外合的方式,通过税务机关内部人员与黄牛的配合,伪造更新单,获取完税凭证后,在完税凭证上伪造车牌额度,最后骗取车牌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上牌。
第一种犯罪手法是黄牛陈某某等人首先到二手市场购买空白的车辆退牌单,将虚假的车牌信息予以填写、整理后,以其找来的客户的名义将材料交给税务机关缴纳购置税。之后,陈某某等人将填好的退牌单交给在税务机关负责收取材料的傅某某,傅某某将材料流转给负责资料归档的蒋某某,最后蒋某某将敲完“转籍”或者“退牌”字样的购置税完税证明副联交给陈某某等人。
该手法最为关键的部分在于,拿到完税证明副联后,陈某某等人将原先的“转籍”或者“退牌”字样涂改成“私拍”,加盖上蒋某某事先私刻的“私拍”字样章和校正章。这样,原本是“转籍”或者“退牌”性质的完税证明单悄然变成了“私拍”性质的完税证明单,黄牛便可拼接此单直接到车牌管理机关上牌,堂而皇之地避开了车牌拍卖流程。
第二种犯罪手法的基本流程与第一种一样,略有不同的是,在这一手法中,蒋某某并不在完税证明的副联上加盖“退牌”或者“转籍”章,取而代之的是,他首先将未盖章的完税证明副联拿出来,让陈某某等人复印后在复印件敲上事先私刻的“退牌”或者“转籍”章,再复印后交给蒋某某归档,原件则由陈某某等人敲上私刻的“私拍”章,用以骗取沪牌上牌。
此后,由于傅某某职务岗位的调整,其可以直接加盖真实的“私拍”额度确认章,从而无需再经过前述两种手法中加盖私刻假章的步骤,便可直接获得能够上牌的完税证明。
上述三种手法,在近8年的时间由该犯罪团伙交替使用,由于当时沪A牌照额度性质审核由国税局负责,故而税务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与黄牛里应外合便可轻而易举地获得骗取额度的完税证明。
新设审核部门阻不了贪念 换手法办“沪C”牌
时过境迁,2012年之后,由于相关行政机关职权变更,新设的额度审核行政机关介入,税务局此时只能负责购置税的征收,车牌额度性质的审核职责则交由额度审核部门处理。在原先的犯罪手段不能使用之后,傅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并没有就此罢手,贪婪的欲望让他们想出了第二类手法来继续实施骗取额度的行为。
由于当时新设的额度审核部门刚负责审核工作,与相关税务局之间并不联网,信息不互通,傅某某等人随即针对这个情况想出了以下的犯罪手法:由于客户在车辆购置税缴纳后,税务局会开出一张完税证明单流转到额度审核部门办理上牌登记,而完税证明单分成正联、副联,额度审核部门是在副联上盖额度审核方章并写上“沪C”额度,但是完税单正联是空白的。傅某某便提出让陈某某等人将完税单副联上盖额度审核部门方章和写“沪C”额度性质的部分裁剪下来,然后将空白完税单正联上相同的部分也裁剪下来后拼接粘贴到完税单副联上,并盖上伪造的额度审核部门额度审核方章,写上“私拍”额度性质,之后便能凭借完税单副联到车牌管理机关骗取沪A牌照。但是在2012年年中时,由于新的购置税完税证明版本出现,上述通过拼接粘贴伪造完税证明单的手法也只能戛然而止。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经通过骗取额度获得巨大非法利益的陈某某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再出招,针对沪牌拍卖程序的漏洞下手,实施了第三类犯罪手法。该类手法通过郊区身份证信息获得额度为“沪C”的完税凭证,然后伪造为“私拍”骗取车牌管理机关上牌。具体的操作方式为:首先由陈某某等人对外寻找需要上沪牌的客户,之后让客户用找来的上海郊区县的身份证名字去购车,4S店开购车发票,然后陈某某等人凭客户提供的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保险单到浦东三考场国税局缴纳购置税。在缴纳税款后,国税局会将一张购置税副联移交给额度审核部门的额度审核窗口,此时黄牛对额度审核窗口谎称办理上沪C牌手续,额度审核部门就会在购置税副联上盖一个方章并在相关栏内写上“沪C”的额度性质。此后,黄牛将上面填写的“沪C”字样划去,擅自改写为“私拍”,盖上事先伪造的额度审核部门校正章,之后便能顺利办理出沪牌。
庭审聚焦
沪牌是财产还是道路通行权
众所周知,上海车牌是世界上最贵的铁皮,为了获得这一牌照,上海竞拍者煞费苦心、备受煎熬。在警示价作用下,今年5月沪牌(个人)拍卖平均中标价79099元最低中标价79000元,而5月自由拍卖的单位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最低中标价已达16.2万元,平均中标价16.5万元,此价格较4月的15万元上涨10%,较3月的14万元上涨18%,较去年同期的12万元上涨40%,是警示价的一倍还多。
因此,一旦获得该额度,自然会如获至宝,社会公众也自然认为该额度属于本人财产,可以随意处置。但在2015年上海 “两会”期间,上海市交通委针对这一问题所作的解释却令人倍感吃惊。该部门认为,车牌其实只是额度的一种载体,所谓的额度只是本市中心城区的一种道路通行权。记者从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中了解到,该规定将客车额度定义为一种允许在市中心通行的上牌指标。倘若以交通委和《拍卖管理规定》的观点,通行权不具有财产性,无法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那又何来诈骗一说?
记者也注意到,庭审当日,其中一位辩护人一一询问了本案的主犯是否知道自己诈骗的对象是谁,得到的答案都是认为自己违反了法律,但对于到底诈骗了谁,他们都无法说清楚。
本案公诉机关针对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认为车牌额度属于诈骗罪对象中的财产性利益,因为沪牌的拍牌流程符合一般财产的交易流程,具有财产可交易性的一般特征,故而可以认为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而对于被诈骗对象,公诉机关认为被骗的对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额度的实际控制权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享有。
针对公诉机关的意见,其中一位辩护律师认为:“现阶段上海法院系统正在处理车牌是否能够被继承的案件,交通委的上述意见也是针对类似案件作出的。交通委主任在今年初上海‘两会’期间明确表示,沪牌不能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的对象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我们一般将该‘财产’解释为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既然沪牌不能被继承,自然不能属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如果不能属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那还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对象?毕竟现阶段一般认为,诈骗罪的对象仅仅限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如果法庭认定车牌额度属于诈骗罪的对象,自然认为其属于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自然应当能继承,而这与市交通委的说法存在尖锐的矛盾。”
另一辩护律师认为,上海车牌额度根据《拍卖管理规定》第4条之规定,额度只有在依法拍卖的前提下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未经拍卖的额度不属于合法发放的额度。在本案中,犯罪团伙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额度并非是通过拍卖所产生的额度,对于这些违法产生的车牌额度而言,谁依法享有这些额度?如果没有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拥有这些非法额度,那又何来诈骗对象可言,又怎么能定诈骗罪?
可惜的是,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观点没有做出相应的回应,双方也没有对沪牌额度的性质再做过多的辩论,双方寄希望于法庭在最后的审判中给出答案。
漏洞警示
行政机关信息不联网 人员监管不力
案发至今,虽然犯罪团伙手段多样,应变能力强,但此案折射出的更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管问题。在长达近十年的犯罪时间里,行政机关对于额度数量的不正常增长竟然毫无察觉,不禁让人对相关税务局、额度审核部门以及车牌管理机关之间到底有没有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产生了质疑,或者可以说,正是因为这些行政机关没有积极履行义务,纵容了该案的发生,导致社会公共资源大量流失。
本案暴露的最主要的问题是,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不联网,消息不对称,从而导致监管不力。从犯罪团伙的犯罪手段来看,在第二类与第三类犯罪中,犯罪团伙正是利用了国税局、额度审核部门与车牌管理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这一漏洞来实施犯罪。从国税局拿到购置税完税证明单的黄牛只需要通过修改原本额度性质,拿着修改好的完税证明到车牌管理机关上牌即可。车牌管理机关对于完税证明上的修改痕迹只做形式上的审查,却没有对其修改内容的真实性或者核发的“私拍”字样章做实质性的审查。正是因为无论是“退牌”或者“转籍”,甚至是“沪C”车牌性质这些信息只是登记备案在国税局或者额度审核部门,而车牌管理机关对这些信息无从知晓,从而导致完税证明单上的内容变更没有办法辨别。
对于上牌程序来说,理应分为前置审查与后置审查两部分。作为负责前置审查的国税局与额度审核部门,应当将其登记的信息告知负责后置审查的车牌管理机关,车牌管理机关才能从完税证明单的形式性和真实性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审核,避免信息的误差导致额度审核发放过程中出现错误,如此才不会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本案暴露出的另一个问题便是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的监管问题。该案正是由于某国税局内部的蒋某某与傅某某两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会引发的团伙作案。固然,对于个人是否将要实施犯罪行为没有办法做出一个预期的判断,但是在内部管理上,行政机关完全应当通过设置相应的监管措施来避免可能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从本案的犯罪手法来看,审核窗口的蒋某某的职责尤为关键,其掌握的额度审核章在本案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那么对于国税局来说,内部如此重要的职务仅仅安排一人操作是否妥当?没有职权上的相互监督,一旦滋生犯罪的意图,也许就会如同本案所造成的结果一样严重。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内部监管问题,希望无论是国税局还是额度审核部门都能从此案中吸取教训,针对本案中暴露出来的漏洞,规划相应的措施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记者手记 ]
棘手问题:
“妖牌”何去何从
商报记者在旁听两天庭审后发现,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还是放在了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上,那就是沪牌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究竟沪牌是公共资源的一种使用权,还是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沪牌是否具有财产性,这直接关系到本案犯罪团伙被指控的诈骗罪的对象到底是谁。更为重要的是,对象能否被骗决定着最后能否成立诈骗罪。商报记者希望通过报道此次庭审,引起读者对于车牌性质问题的关注。
目前本案审理阶段已告一段落,虽然最终的审判结果没有出来,但是该案件本身已经造成的社会影响不言而喻。案发至今,5000余张“妖牌”仍在上海的大街小巷上穿梭,对于那些通过真金白银向这些不法黄牛买来车牌的车主来说,这些车牌今后该何去何从对他们来说变得尤为重要。目前对于车牌额度的性质尚有争议,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如果这些车牌在日后被相关行政机关撤销,首先将会造成巨大的公共利益的损失和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其次,对于那些购买车牌的车主来说,他们可能面临无法追讨购买车牌价款的风险,即使启动诉讼程序也将会付出高昂的成本。对于如何处理这些“妖牌”以及权衡其中的利弊是目前摆在相关行政机关面前最棘手的问题。
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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