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焦作8月30日电(记者吴扬)“一天前,当我从当事人家属手中看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警官车祸案’发回重审时,我的眼泪止不住的流了下来。虽然,这不是最终的结果,但他至少说明我们的努力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假案’的马脚已经盖不住了!”29日下午,河南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前督察专员张南京对记者说。
据沁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2013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二)21时20分许,王浩斌驾驶豫HGX444号(本田)小客车在结冰路段行驶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左侧,与相对方向张学林驾驶的豫HQ331(力帆)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浩斌、张学林、沈小正、李玲受伤,张学林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浩斌逃逸。
此案发生后,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时任督察专员张南京一直强烈指责沁阳市公安局在办理此案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并在此案发生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不断的向上级机关反映沁阳警方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张南京还在其材料中,举出大量证据证明“警官车祸案”中的肇事者王浩斌不是肇事司机,而是第二个冒名顶替者(第一个冒名顶替者已因防害作证罪被判刑)。
2014年10月28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浩斌刑期4年6个月。
一审判决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焦作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受害人家属及被告人也均提起了上述。
8月21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终审裁定写道:“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浩斌交通肇事的时间事实不清,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接处警报警单相互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刑初安第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2014)沁刑初字第00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定书同时指出,本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小联、麻纪东、梁谱、张巍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4人据称车祸发生时均在肇事车上,其中除李小联外,其他三人均为政府工作人员。
麻纪东事发时系沁阳市公安局西万派出所警员,本案中麻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刑。
梁谱事发时为沁阳市西万镇副镇长,事发后一直隐身不到司法机关主动说法情况,事发一年多后才在各方的调查中浮出水面,其间梁谱还得到了提拔。
张巍巍为沁阳市水利局官员。对张巍巍事发时是否坐在车上,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时任督察专员张南京以及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怀疑。
张南京对记者说,在他从事检察官工作36年历程中,从来没有一起案件像沁阳公安局原纪检书纪张学林这场车祸死亡案一样充满谎言。看到焦作市中级法院的这个裁定,他心情非常激动,在第一时间给朋友发了短信“正义终于战胜了邪恶,值得庆贺!”
“当然,这不是最后的胜利。但他至少说明,我们向上级反映的情况、我们向社会披露的情况是真实存的,而不像有些人说的那样凭空捏造。这个案件走到今天这一步也进一步说明,沁阳公安局已经‘病’的很重了!”
案情回顾:历时2年半仍无定论
2013年2月11日,即这年春节的第二天,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张学林车祸死亡。
案发当晚,沁阳市交通局拜某自称是肇事司机。但得知张学林死亡消息后拜某翻供。
2013年2月12日上午10点30分(事发13小时后),王浩斌自河南洛阳正骨医院向沁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打电话,自首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员。
2013年4月28日(事发2个月17天后),沁阳市公安交警大队下发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浩斌为肇事司机。
2013年5月2日(事发2个月21天后),沁阳市公安局将王浩斌刑事拘留。
2013年至11月3日(事发8个月22天后),沁阳市公安局主动为王浩斌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后审的理由是:王浩斌患有小脑网膜囊肿疾病,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暂不适合羁押。
2014年2月11日(事发1年后)沁阳市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
2014年7月8日(事发1年5个月后),沁阳市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时,死者家再度指出“王浩斌取保候审存在病情造假可能”,并要求对王浩斌当场验伤。
2014年7月10日(事发1年5个月后),新的法医鉴定认为,王浩斌的病不影响羁押,王浩斌遂被再度收监。但警方始终不对外公布对王浩斌新的法医鉴定报告。
2014年10月28日(事发1年8个月后),沁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浩斌刑期4年6个月。
一审判决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就此案向焦作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受害人家属及被告均提起上诉。
2015年7月20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警官车祸案”。
2015年8月21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为由,将案件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原标题:河南沁阳“警官车祸案”被发回重审 老检察官泪流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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