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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5日12:18 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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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马英九(图片来源:“联合新闻网”)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马英九(图片来源:“联合新闻网”)

  [环球网综合报道]据台湾“联合新闻网”3月15日报道,台北地检署起诉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教唆泄密罪”,引用台湾“最高法院”2012年度“台上字第2970号刑事判决”关于“国家机密”的见解,但外界质疑2970号判决是“幽灵判决”,在台当局“司法院”网站上根本找不到;对此,台“最高法院院长”表示,自己也查不到。而“最高法院”方面15日就表示,这号判决是“国家机密案件”,依法不能公开,但是判决中的法律见解不涉及机密,可公布见解内容。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5日称,依“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4条第2项,授权订定的“法院办理涉及国家机密案件保密作业办法”第11条第9款规定,裁判书类公示时,不得揭露“国家机密”,也不得使人足以知悉其内容。但公示时已解密者,不在此限。而“最高法院”2012年度“台上字第2970号刑事判决”涉及“国家机密”,依法不能公开判决全文。据了解,此案可能陈水扁被控涉及“国家机密保护法案件”或“共谍案”。

  报道指出,台北地检署14日起诉马英九,有检察官在网站查询键入秘密,查到“最高法院”2012年度“台上字第2970号刑事判决”;但是,外界质疑网站根查不到此宗案件。

  对此,台“最高法院院长”黄国忠表示,此案是“国家机密”案件,他自己也查不到,不解检方如何查。“最高法院”今天(15日)派人去木栅仓库调案,此案已属“国家机密法”保护范围,案卷封存,无法查看。

  但“最高法院”表示,这个判决已经最高法院选编为刑事庭所制作具有参考价值裁判,可以公布法律意见,见解重点如下:“刑法”上所保护的秘密,必须具备“非公知性”,若资讯内容已被不特定人知悉或众所周知,即不具保护之实益,不算是“刑法”所规范之秘密;也就是说,“已经公开之秘密不是秘密”。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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