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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9日16:52 解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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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电动自行车夜间骑行没有亮灯而引发交通事故,或是导致交通事故的诸多因素之一,交警方面在划分责任时,也会考虑这一因素——但电动自行车夜间是否应当亮灯骑行,目前并无明文规定。

不少驾驶员曾有过这样的经验:夜间在支小马路上行驶时,昏暗的光线下道路看似没人,行驶至非常近距离时才发现前方竟有人骑着电动车快速冲来,不得不紧急刹车。

 

日前,有相关人员也表示,如果电动自行车夜间骑行没有亮灯而引发交通事故,交警在划分责任时“会考虑这一因素”。

 

这一说法引发了市民之间截然不同的观点:一些市民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电动自行车夜间行驶时需要开灯,发生事故不应作为考量评判的标准;还有些市民则认为,从现实的角度考虑,的确应该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规范。

 

“黑灯骑行”隐患大,多数骑车人“没这习惯”

 

说起今年大年初四晚上的“倒霉事”,市民吴女士至今心有余悸。当晚22时许,吴女士驾车沿张杨路一路向东行驶,至云山路口处右转时忽然感到“眼前一黑”,立即下意识地紧踩刹车,这才看清是一辆逆向从云山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冲出来的电动自行车。“不仅速度快,还逆行,车和人的衣服都是深色的,又不亮灯,真是害人害己!”

 

吴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截止今年一月,浦东新区在册电动自行车总量已突破155万辆。相比人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安装了前灯,这在专业人士看来“不仅是为照亮前面的道路,更是为了让车辆看见骑车人”。

 

那么,夜间上路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究竟有多少未亮灯呢?今年2月9日晚,浦东交警支队第五责任区大队为此作了一番微调查:

 

地点:杨高南路、高青路口

时间:18:40-18:55

通过路口电动自行车总数115辆,92辆“黑灯”,“黑灯”比例80%。

 

地点:高科路、锦绣路口

时间:21:00-21:18

通过路口电动自行车总数为73辆,42辆“黑灯”,“黑灯”比例57.6%。

 

地点:三林路-长青路口

时间:18:35-19:00

通过路口电动自行车总数为268辆,178辆“黑灯”,“黑灯”比例66.4%。

 

浦东交警支队事故审理大队民警表示:电动自行车夜间是否应当亮灯骑行,目前并无明文规定。从交通事故防范的层面考虑,黑灯骑行,害人害己。如果电动自行车夜间骑行没有亮灯而引发交通事故,或是导致交通事故的诸多因素之一,交警方面在划分责任时,也会考虑这一因素。

 

目前浦东交警部门深入辖区快递物流企业和各街镇,与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共同推动“亮灯工程”:倡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养成夜间亮灯骑行好习惯。倡导骑车人“亮车灯、守规矩、拒乱行”。

 

发生“黑灯”事故,该负责的是电动车还是机动车?

 

交警部门称“交警方面在划分责任时会考虑电动车‘黑灯’因素”有没有道理?

 

记者查阅《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时发现,该标准的5.2.7项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应装有前灯或前反射器、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还应装有鸣号装置。反射器的光学要求按QB2中5.3的规定。”

 

按照车辆属性,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中,未明确要求骑车人骑行时应打开电动车的灯。事实上交警部门自己也表示“电动自行车夜间是否应当亮灯骑行,目前并无明文规定。”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一方电动车有没有亮灯,并不能作为加重或减轻事故责任的依据:“交警部门可以在事故处理中,考虑到这一因素造成的影响,对电动车骑行人进行安全教育。但划分责任不能以此为据。”

 

那么发生这样的“黑灯事故”,究竟应该谁来负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则明确,“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夜间通行时,法律对机动车已有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应依法开灯,关注道路情况以确保安全。一些市民也表示,过去很多人力自行车根本没有灯,仅有反光标志:“这样的话出了事故难道也要考虑‘灯’的因素吗?”

 

电动车管理问题成城市治理新难题

 

“相比过去的自行车,现在的电动自行车不仅有了亮灯的条件,而且速度更快,发生事故仅仅归咎于机动车不合理。”记者走访时,不少市民普遍对穿行在大街小巷的电动自行车感到不满:“从现实角度考虑,有必要适当加重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和处罚力度。”

 

在一些市民看来,目前一些超标车已与机动车的通行速度接近,极易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但受害者往往求偿无门。即使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的损害也远大于传统的人力自行车。一些市民建议,应将电动自行车从传统的“非机动车”中剥离出来,加以符合其特点的管理方式,还有市民建议“电动自行车也要买交强险”。

 

据了解,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5.1对“普通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公里/时,或使用电驱动,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 4千瓦的均属于摩托车,这意味着部分超标电动车已可以视为摩托车。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在上海,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从性能到性质仍然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政府首先应该从源头加强超标电动车管理,同时对合乎标准的电动车推行诸如‘亮灯’等安全措施。”

 

题图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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