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由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等联合出台了《济南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该文件于2017年3月21日印发。哪些人可以作举报人?采取什么方式举报?举报了就一定能拿到奖金?下面,我们就来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了解一下奖励办法。
为什么要制定出台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济南市这是第一次出台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主要是由于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案件仍然多发高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一些非法集资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早期不容易被发现。为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济南市出台了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哪些人可以作为举报人进行举报?
答:举报人不受地域限制,全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对象(被举报人)必须是注册地或案发地在济南的,才可以向我们济南接受举报的部门举报。被举报的对象不在济南的,应该向被举报对象的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比如,济南的群众发现一个上海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应该向上海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该采用什么方式向什么部门进行举报?
答:济南市接受举报的部门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电话是0531-85083200,还可以通过信函和上门举报的方式。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地址是:济南市二环南路1299号银丰花园1号楼。市级政府部门公布文件后,各县区政府部门也会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也会公布各个县区各自的接受举报的部门和方式。
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部门都有接受举报的部门,该向哪一级进行举报?
答: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为方便举报和案件处置,原则上应当到举报对象注册地或案发地的县区政府指定部门去举报,如果举报人没有搞清楚举报对象该由哪个县区管,或者认为案情重大,也可以到市级部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去举报,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案情情况,确定该由哪一级来管辖。哪一级公安部门来侦查办理案件,就由哪一级处非办来负责奖励资金的落实。
奖励金额是怎么规定的,该向什么部门申请,由什么部门发放?
答:市里的奖励金额规定最高可以到5万元。一般分为三个级别,一级奖金5000元,二级奖金2000元,三级奖金1000元。这个数额是参照外地省市的奖励标准,结合我市情况作出的。
举报人应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部门申请奖励,公安部门一般会主动发放通知单告知举报人到什么地点进行申请,由公安部门上报处非办复查审批,处非办负责发放奖金。如果举报人在申请中遇到了困难,也可向处非办直接申请奖金。处非办一般设在金融办,市处非办(市金融办)的办公地址在龙奥大厦,联系电话为66602936。
举报人进行了举报,是不是一定可以拿到奖金?
答:我们会按照文件规定,该奖励的一定会兑现,但是要符合奖励条件。比如,被举报单位已经关门停业或者“跑路”风险已经形成,不用举报人举报,投资人就会主动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帮助追回损失,这种情况要是奖励,就不符合规定和情理。
奖励办法3月21日就印发,为什么要到7月1日才正式实施?
答:这个文件是个规范性文件,按照要求从印发到实施要不得少于30天的时间。县区也要根据市里的文件,制定县区的奖励办法,我们想争取和县区同一个时间正式实施,文件制定是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协调多个部门,这样也要给县区制定文件留出一定的时间。
《济南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济南市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由举报对象注册地或案发地负责受理举报。市级部门负责举报案件受理并查处的,由市负责奖励,转交县区查处的,由县区负责奖励;县区部门负责举报案件受理的,由县区负责奖励。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查处程序;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金5000元。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奖金2000元。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对查处工作提供帮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奖金1000元。
被举报行为违法程度严重,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的,可视情增加奖金,最多不超过5万元。
市一个自然年度举报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上半年奖金总额超过10万元的,按总数额10万元的比例发放奖金,下半年按剩余奖金额发放,不足的按比例发放。
各县区可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等因素,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第三章 举报及奖励程序
第八条 济南市级部门接受举报的部门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电话为:85083200。县区部门举报电话或其他举报方式由各县区设定。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办理案件的公安部门告知举报人提出申请,并根据举报人申请,按规定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奖励申请情况、生效法律文书并初审意见提报同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也可直接向当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举报情况、奖励申请情况等书面材料。
受理申请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受理举报、办理案件部门征求意见。受理举报、办理案件部门应提供相应举报受理档案、案件查处情况、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办理案件的公安部门应提出给予奖励的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复审工作,并报同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奖励发放资金。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采取集中处理方式,每年两次,上半年在6月份办理,下半年在12月份办理。对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 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奖励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相应资金,由奖励实施部门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及配套工作程序,并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李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