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3月23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郭璐璐)持74张银行卡,专门负责电信诈骗钱款的取、转、存,四男子因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2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从现场庭审获悉,该团伙通过微信接受指令,负责取、转、存诈骗所得,一名微信昵称为“泰山”的在台男子是他们的上线,目前尚未落网。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因为上线在台湾,这类电信诈骗案追偿难、破案难。
四人冒充电信公安人员打电话诈骗钱财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2日,曹某、王某雄、施某伙同他人冒充10086、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向被害人刘女士拨打电话,以其涉嫌洗黑钱为由,骗取了刘女士的信任,后刘女士在石景山区某银行网点将24万元人民币汇入对方指定账户,曹某、王某雄、施某随即将上述钱款中的2万元转入其他银行卡账户。
2016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将曹某等人抓获,民警从曹某、王某雄、施某处起获他人银行卡57张。同日,民警将其同伙王某杰抓获,并从其处起获持有的他人银行卡17张。
据此,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曹某、王某雄、施某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曹某、王某雄、施某、王某杰四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是否应数罪并罚成庭审争论焦点
面对指控,被告人曹某供述说:“自己就是赚佣金。”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罚。
记者注意到,因王某杰没有参与转移受害人刘女士的钱款,检方仅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为由对其提起公诉。“被告人曹某、王某雄、施某均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以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公诉人称。
对于部分被告人应数罪并罚的指控,曹某的辩护律师与施某的辩护律师均表示不认同。曹某辩护律师指出,电信诈骗本身就会涉及到银行卡,银行卡只是犯罪工具,不应再单独认定为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施某辩护律师亦表示,银行卡是为了实施诈骗行为而购买的,不能简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应当以诈骗罪来吸收。
“被告人所持的卡应该单独计算,不应该共同计算。”曹某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曹某和王某杰属于一组,王某雄和施某属于一组,他们在取钱的问题上没有共同的犯意,不应按照共同的数额来算。
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