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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3日18:15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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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戴春晨

3月23日,横琴新区管委会和珠海仲裁委员会在横琴自贸片区举行发布会,正式发布《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该《规则》将于今年4月15日起施行。

作为中国首部临时仲裁规则,该《规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临时仲裁在中国境内的真正落地。

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组织形式。临时仲裁可以不依赖常设仲裁机构而由仲裁庭独立组织管理并裁决仲裁案件,仲裁庭的成员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争议解决之后,仲裁庭即告解散。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是仲裁的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融合,在纠纷的解决中各自发挥着作用。

与机构相比,临时仲裁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是程序更加灵活便利;二是费用成本更加节约;三是个案针对性更强;四是仲裁效率更高。

在机构仲裁迅速发展的今天,临时仲裁仍然具有生命力,许多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相关的国际公约均认可临时仲裁制度,在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实践中,临时仲裁方式也得到广泛采用。我国法律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仲裁法》只赋予仲裁机构组织管理仲裁程序、监督案件审理并以机构名义出具裁决的职能,临时仲裁制度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中留下空白。而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我国作为公约国又有义务对外国临时仲裁裁决予以确认,因此国内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在国际交往中贯彻互惠原则,不利于平等保护我国商事主体在国际商贸活动中的应有权益。

我国现行仲裁法律体系并未包括临时仲裁,针对机构仲裁所设计的程序并不能解决临时仲裁所面临的特有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临时仲裁“松绑”后,临时仲裁仍然不能真正落地。根据最高法的《意见》,有效的临时仲裁协议应包括选定了特定仲裁规则这一要件。目前,我国内地各仲裁机构均没有可运用于临时仲裁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只能约定境外或域外的仲裁规则方能开展临时仲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利于临时仲裁程序的有效推进和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对此,珠海仲裁委员会在对国际上先进仲裁规则比较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仲裁法制环境和横琴自贸片区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国内首部《横琴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为临时仲裁在中国自贸试验区境内落地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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