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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5日13:37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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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李强)24日,民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由环境保护部、民政部联合制定,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保事务的管理体制,落实综合监管,完善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政策措施,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与绿色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定位准确、功能完善、充满活力、有序发展、诚信自律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指导意见提出,以环保社会团体、环保基金会和环保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环保社会组织,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导帮助环保社会组织有序、规范开展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目标的社会公益活动,使其成为全民共推绿色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积极力量。

指导意见提出,坚持政府引导、有序参与、规范透明的方针,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优化发展环境,激发环保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依照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规范环保社会组织行为,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注重部门协调配合,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实行双重管理的环保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环保部门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依法依规严格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成立。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根据需要征求环保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环保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对环保类社会组织成立的必要性、负责人的任职等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应当由政府举办并适宜由环保社会组织承担的环境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同时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遴选机制、监管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推动环保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指导意见提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定期对环保社会组织进行专项监督抽查。引导环保社会组织联合建立服务标准、行为准则、信息公开和行业自律规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规范、指导环保社会组织建立开展环保活动的社会影响评估机制。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执法查处等手段,依法监督环保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章程履行等情况,严厉查处环保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环保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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