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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09日16:59 河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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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河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办理简化标准》正式推出,建立了刑事、民事、行政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依法合理简化程序、缩短办案时间,旨在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审判质效,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和侵权责任法、行政诉讼法等系列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河北全省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迅猛增长,2014年为56.15万件、2015年为70.25万件,2016年增至91.40万件,三年案件增加35.25万件,而全省法院的法官人数几乎没有变化。为此,结合河北实际,省法院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案件办理简化标准改革,实行简单案件快速办理,建立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河北法院推出的简化标准改革对办理简单案件的审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在立案后14日内审结,简单民事案件一般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审结,简单行政案件在立案后45日内审结。 

《案件办理简化标准》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均规定了应当适用、可以适用、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范围。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是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独适用附加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8类轻微刑事案件优先适用简单案件快速办理程序。民事和行政案件适用范围是指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案件程序简化的标准化,既保证确实简单的案件能够被快速审理,又能有效防止部分法院过分追求效率,把一些复杂案件的程序简化,使案件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家事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等11类民事简单案件,以及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等3类行政简单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河北高院副院长王越飞称,《案件办理简化标准》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省法院办理简单案件的纲领性文件,其将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平衡。

为确保这一标准在全省三级法院得到有效推行,河北高院同步发布了推进落实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配套措施,将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纳入案件评查内容,凡符合规定条件应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而没有适用的,记入法官业绩档案;凡适用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年度考核扣减相应分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省法院将加强督促指导,通过定期检查、督查通报等措施,监督落实。 

据悉,河北法院对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于2014年就开始了试点推行,邢台中院建成了互联网+诉非衔接”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网络平台,邯郸中院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当日立案,当日分案,当日传唤并送达,平均办案周期17.6天。承德双滦区法院推出了“4655”繁简分流模式,一些基层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达80%左右,并形成相对完善的制度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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