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陈曙涛 周泽锋)经惠城区法院一审、惠州中院二审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骆某成竟迟迟不履行判决义务。日前,惠城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职人员骆某成采取拘留措施促其履行义务,历时3年的执行案件得以执行和解。据悉,骆某成须在5月24日前搬离非法侵占的房屋,并履行相关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13年6月25日,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后,骆某成仍不履行判决义务,吴某春因此向惠城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惠城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卢耀接案后,查明本案执行的房产原所有权人是范某光(早已下落不明),其因拖欠吴某春借款,由惠城区法院对其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然而,评估期间,上述房产已由骆某成入住,骆某成以该房已由范某光转让给自己并已付清购房款为由,向惠城区法院提出异议。惠城区法院驳回骆某成执行异议并拍卖上述房产,由申请执行人吴某春于2005年12月14日以101073元竞买成交,并取得上述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
惠城区法院向被执行人骆某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搬离上述房屋并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春支付相应占用费,但被执行人骆某成以该房已由范某光协商转让给其为由,拒不搬迁。惠城区法院又多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搬迁公告,但被执行人骆某成不予理睬,甚至在法院依法对其侵占的上述房屋断水断电后,非法私自接水、接电,让其70多岁的母亲住在该房对抗执行。
日前,卢耀通知被执行人骆某成到惠城区法院执行和解,但骆某成见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在场监督,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惠城区法院因此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最终,在拘留所办公室,被执行人骆某成写下保证书,保证在7天内搬离上述房屋和履行义务,并做了相关保证,申请人同意该执行和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执行人要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惠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卜健表示,骆某成作为公职人员,无视法律的威严,依法受到惩处。接下来,惠城区法院将进一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全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