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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9日22:09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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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5月29日讯

一则大股东减持新规刷爆了端午假期的朋友圈,在投资者欢迎规则落地的同时,一些质疑声音混杂其中,特别是在法理逻辑方面,有人将中国股东减持新政与美国证监会的144规则进行具体对比。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认为,A股市场在制定股东减持新规时确实借鉴了包括美国在内的各个发达市场的经验,同时结合自身资本市场的特点,针对目前市场上股东减持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对于违法违规减持和不公平减持行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处理,并非照搬美国144条例,没有必要将中国的减持新政与美国144条例做条文对比,减持新政背后可以有自身的法理逻辑和监管理念。

2016年1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在引导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若干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法规漏洞,被一些市场主体钻了空子,所以有必要对规则进行修补。”汤欣介绍,如过桥减持、精准减持、恶意减持等问题,确实需要及时应对,以确保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平稳有序。

汤欣指出,我国的资本市场处在新兴加转轨的特殊阶段,有着较为独特的市场环境和投资者结构,不仅需要借鉴发达市场,如美国、欧盟、香港地区等的先进经验,也需要从自身条件出发有针对性的作出规定,如果一味的只是抄袭国外经验,难免会身陷邯郸学步的窘境。

据了解,减持新政借鉴了发达市场经验,对特定股东身份和特定股票来源作出特别限制,从锁定期、数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等四方面出发规范股东减持,但也从我国市场自身条件出发,在现有证券法、公司法的框架下对过桥减持等不公平减持行为进行了认定并出台了相关约束。

“美国证券立法理念高度集中在信息披露方面,而我国当前的市场背景下,信息披露恐怕并非唯一的监管哲学”。汤欣强调,中美两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不同,监管政策难免会有迥异之处,譬如,美国对于证券公开发行实行的是注册制,而我国当前还处在核准制的阶段,虽然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但受制于目前的监管环境,发行注册制改革仍在尝试稳妥推进的过程当中。A股市场的证券监管需要追求法治化、市场化的基本模式,讲究“成本 – 效益”的分析方法,不断探讨合法、积极、市场化的监管政策。

汤欣表示,没有必要将当前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和1972年美国证监会制订Rule 144时的监管环境做比较,因地制宜的证券监管可能更加合适。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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