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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4日16:38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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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北京6月14日电(记者于潇 实习记者郭璐璐)“吸毒—贩毒—判刑—出狱—复吸复贩”是个怪圈,法院建议对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从严惩处,形成更强的警示作用。

  

  (石景山法院通报毒品案件情况)

  “累犯、毒品再犯率居高不下,涉毒罪犯改造情况不容乐观。”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森介绍,2016年以来,石景山法院审理的涉毒案中,被告人中曾因吸食毒品而被强制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或者被科处刑罚的占七成。其中,2016年的比率为73.9%,2017年1月至5月的比率为72.2%。

  网络涉毒犯罪蔓延 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完成交易

  记者注意到,石景山法院通报的两起网络涉毒犯罪案例中,双方均是通过微信完成的交易。2016年1月4日下午,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赵某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并向赵某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800元,当日被告人赵某将毒品交付李某。

  当晚李某、董某将部分毒品吸食,剩余部分毒品于李某住处被公安机关起获。经鉴定,剩余毒品净重0.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同年3月6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另一起涉毒犯罪案件,同样是借助微信进行交易。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高某通过微信与吕某约定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毒品大麻10克,并于次日下午见面交易。

  同年11月10日,吕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检举高某欲向其贩卖毒品一事并继续通过微信及手机与高某约购毒品,约定在本市某超市路旁见面交易。当日16时许,高某驾车在约定地点等候时被民警查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大麻,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罪犯常利用社交软件的便利性实施毒品犯罪,这种形式的犯罪较传统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影响力。” 石景山区法院刑庭庭长李婧说。

  完善戒毒康复机制 从严惩处涉毒累犯

  据悉,自2014年1月至2017年5月,石景山法院共审结毒品类案件122件,审判涉毒人员126人。

  杨森介绍说,涉毒品案件犯罪人员年轻化趋势日益明显,2016年以来,“80后”及“90后”涉毒人员的比重占六成以上。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审结的案件中,年龄最小的犯罪人员是1997年出生。

  谈及涉毒罪犯改造的情况,杨森表示不容乐观。他介绍说,石景山法院审理的涉毒案中,被告人中曾因吸食毒品而被强制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或者被科处刑罚的比率如下,2014年为72%、2015年为60.5%、2016年为73.9%、2017年1-5月为72.2%。

  杨森表示,涉毒品案件犯罪人有前科劣迹的比率居高不下,很多被告人常常是多次触犯法律规定、受到法律制裁仍屡教不改,甚至有的被告人在假释期间就开始贩毒。

  “涉毒犯罪人员大多数是吸毒分子,其对毒品的依赖性很强,戒毒困难,导致涉毒人员改造困难,累犯和毒品再犯频发。”杨森解释说,特别是学历较低、没有固定工作、无牢固家庭关系的流动人员,在刑满释放后,更可能从毒品中寻找心理慰藉,走上复吸复贩的道路。

  石景山法院建议,加强对涉毒人员的持续管控与教育,完善戒毒康复工作方法和机制,并发挥家庭邻里和社会大家庭的作用。开辟就业渠道,加强社会保障覆盖,以减少其进行毒品犯罪诱因,降低其走上吸毒乃至毒品违法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对于涉毒犯罪案件,法院建议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形成更强的警示作用和威慑效应。

责任编辑:邹少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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