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1日起,我市将实施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卫计委共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政策的意见》。我市职工可同时享受长期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待遇,“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发生的《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中的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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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月11日起,我市将实施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卫计委共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政策的意见》。我市职工可同时享受长期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待遇,“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发生的《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中的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