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停车场未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赔偿修车费9900元
东莞时间网讯 车辆进停车场时,被门闸砸中导致损坏,停车场管理方应不应该赔偿?
日前,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这样的案子,一审判决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詹某修车款9900元。
2016年12月18日,詹某开着路虎车进入东莞南城某停车场,在进入停车场时,因停车场门闸升降问题,导致其车辆前保险杠损坏,与被告协商无果后,詹某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花费了9900元。随后,詹某诉至法院,要求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南城分公司连带赔偿其修车款9900元。
而两被告辩称:其一,停车场的系统经过验收合格,一直都正常使用,由于詹某的驾驶问题导致其车辆受损,应由詹某承担责任;其二,詹某并未提交正式的发票及收款凭证;其三,詹某提交的视频监控并不能证明詹某车辆损坏是由停车场的问题造成。
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在门闸升起后并未冲闸,而是门闸在车辆尚未通过的时候落下来导致车辆受损,且门闸旁边亦有保安管理人员在现场控制门闸,两被告对事故车辆的损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詹某赔偿修车款9900元。
法官释法
无法证明无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李惠筠法官提醒:小区、停车场用门闸进行车辆进出管理是很常见的管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该侵权责任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就是说作为停车场门闸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要举证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方可免责。
不管停车场是否收费,只要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对于类似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