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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2日09:13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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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为了生活方便,从海南省海口市黄某经营的电器店购买了一部抽水泵,安装在自家浴室供家庭使用。某日,刘某的女儿在使用该水泵洗澡时因水泵漏电不幸触电身亡。经查事故原因是水泵需要连接使用,刘某在原有线路的基础上延长了电线和安装插座,但未安装地线。痛失女儿的刘某表示,水泵的安装是由销售商负责的,对线路的选择和连接均依照销售商的指示进行。 

  据了解,水泵是由海口市某销售公司销售给李某,再由李某销售给黄某,最后由黄某销售给刘某并送货上门。为此,刘某将黄某、李某、某销售公司等三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一审认为,黄某、李某和某销售公司销售有质量缺陷的水泵,导致受害人死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刘某在安装涉案水泵时未按照水泵说明书的安装要求连接地线,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可以适当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女儿的死亡赔偿金,法院认为,因刘某女儿系农村居民,参照海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公布的《2011年海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查明刘某女儿死亡时上一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446元,职工平均工资为3.5万余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3名销售商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3.7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刘某认为黄某向自己销售水泵本身就包括提供送货上门及安装的服务,水泵的安装是由黄某负责的,自己只是在一旁协助,对线路的选择和连接均依照黄某的指示进行。在整个安装过程中黄某并未向自己明示需要接地线,自己根本不清楚是否需要连接地线。因此,法院认定自己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不成立。 

  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该水泵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应由三名销售商承担。依据法律规定,三名销售商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未尽到进货检查验明产品质量的义务,存在过错,销售公司若认为涉案产品存在缺陷的责任在生产者,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依据规定向生产者追偿。 

  近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黄某、李某、某销售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7.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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