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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7日00:45 新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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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心网讯(记者李雯 通讯员宋超)十余年间,伊犁州原卫计委党组书记许洪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个人及公司在药品销售、工程承揽、医疗设备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索贿受贿达1854万余元。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洪元犯受贿罪,获刑11年处罚金255万元。

受贿1854万余元曾索贿北京一套房

许洪元,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于伊宁市,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程度,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伊犁州卫计委)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曾担任伊犁州新华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伊犁州友谊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2016年9月5日,许洪元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经侦查机关审查查明,1999年至2014年,许洪元利用其担任伊犁州新华医院副院长、伊犁州友谊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16家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或提供便利,多次索要或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的好处费共计1854万余元。

除了受贿,许洪元还曾向他人索贿。2009年,许洪元为李某和其哥哥在承揽工程上提供帮助,李某为表感谢,承诺准备500万元给许洪元,待其需要时再给。2010年,许洪元要求李某为他在北京买套房。次年1月,李某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在北京朝阳区购买一处房屋,房款和装修费共计309余万元。

犯受贿罪获刑11年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7年7月21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许洪元涉嫌受贿一案。

法院认为,许洪元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540913元,其中既遂7137531.44元,未遂11403381.56元。此外,许洪元还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因许洪元归案后主动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处许洪元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5万元;位于北京的一套房屋依法追缴,扣缴在案6580000元,其中犯罪所得4040913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余2539087元予以折抵本案罚金。

法院宣判后,许洪元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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