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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在拉萨市实施

新修订《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在拉萨市实施
2018年05月25日 16:12 拉萨市政府网站
原标题:新修订《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在拉萨市实施

5月2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召开的新修订《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培训会上了解到,根据《办法》,新的生育政策取消了户籍限制,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将所有各类单位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男女职工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医保中心负责人李君梅介绍,新《办法》在2007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基础上进行了重大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扩大了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调整了统筹层次、缴费比例、基金管理、经办规程等内容,实行了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扩大了生育津贴的支出范围,新增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男职工的护理津贴支出项目。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也享受15天护理津贴,工资照常发放,不予扣除。

李君梅举例说:“贾先生妻子刚休完二胎产假,5月初从内地回到拉萨。新《办法》实施前,贾先生的妻子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他却无法享受。现在按照新《办法》,除了贾先生妻子可享受顺产6000元(剖宫产8000元)生育医疗费外,贾先生也可享受15天的护理津贴。”

《办法》要求,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或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法》规定,我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以及男职工的护理津贴。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结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即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1%)。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计算;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职工配偶15天护理津贴按照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15天计算。

《办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监管力度,用人单位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生育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拉萨市生育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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