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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明年起合并实施,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明年起合并实施,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2019年12月06日 18:26 上观
原标题: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明年起合并实施,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摘要: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并不是取消生育保险,也不是“五险”变“四险”,只是管理上的合并。

生育保险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保障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要求,上海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按照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市医保局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并不是取消生育保险,也不是“五险”变“四险”,只是从提升公共治理的效能、减轻单位和参保人员负担、提升基金共济能力、规范运行的角度,进行管理层面上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合并实施将有利于简化参保,消除政策障碍,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将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保障女性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发挥重要作用。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妇女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即生育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原有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不调整,不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0.5%(含原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2%(生育保险个人仍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等原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的人员,单位及个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

在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前,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将由市社保中心继续经办,市社保中心经办期间维持原有经办规则、申领材料及支撑的信息系统不变。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转由医保经办机构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吴頔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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