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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城建税、契税法草案 委员:规范税收优惠授权规定

审议城建税、契税法草案 委员:规范税收优惠授权规定
2019年12月29日 18:50 新京报
原标题:审议城建税、契税法草案 委员:规范税收优惠授权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契税都是地方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范,增加其严肃性、减少随意性。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2月2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契税法草案、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以下简称两个税法草案),部分与会人员提出问题:税收的免征到底由谁来定?建议规范两个税法草案关于税收优惠的授权规定。

委员廖晓军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契税都是地方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确实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范,增加其严肃性、减少随意性。这两个税法草案有个共同的问题,就是需要进一步落实好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法第8条第1款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必须通过法律的办法来解决。“现在这两个税法草案当中一些优惠政策的条款,有的把优惠政策的决定权授权给地方政府,有的授权给国务院,而都没有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这一点和立法法的规定有差距”。

廖晓军表示,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几部税法中,比如环保税法等,都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由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再报国务院、全国人大备案。“建议这两个税法草案涉及优惠政策的条款,在修改时依照立法法的要求认真修改”。

“税收法定,制定法的时候授权给别人是不合适的”,委员姒健敏也表示,两个税法草案应对减免税作出明确规定。

“税收的免征到底由谁来定?”委员尹中卿说,两个税法草案是推进税收法定原则一个很重要的进展,两个税法草案都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把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草案。两个税法草案都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的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在实践中,法律如果不规定减征或者免征的具体条件,空白授权给国务院,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契税法草案第6条专门规定了4种免征情形,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却没有规定。对减征的情形可以授权国务院提出措施,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是免征的情形还是应当由法律规定,决定免征的权力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样有利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增强税收的严肃性”。

委员朱明春建议进一步规范两部税法草案关于税收优惠的授权规定。他也谈到,从2016年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对具体适用税率授权规定开始,有关规定都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常委会决定后报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授权国务院税收减免,对授权目的、时间和范围也在法律中作出一定的限定。

“也就是说,对于税收优惠的授权是有限制的授权,这是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朱明春说,“税收优惠固然是在经济运行调节中,根据实际情况应对复杂的经济变化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应该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但是,它和其他的调控手段不一样。税收要给企业一个稳定的预期,税收的减免优惠也要慎重,理论上讲,税收的优惠就是一种税式支出,类似于财政支出行为。所以,对税收优惠的授权应该是严格规范和有限授权”。

编辑 周博华 校对 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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