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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
2020年03月06日 08:46 广西法院网
原标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

    在家事纠纷中,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会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不仅阻断了对方与孩子进行感情交流的通道,亦使对方无法对子女进行教育、监督和保护。

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子女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此,良庆法院结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探望权纠纷典型案例,对如何保障和行使探视权进行解读。

【案例一】刘某(女)与张某(男)于2017年共同育有一女,后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书中约定,女儿抚养权归男方,抚养费由男方独自负担,为了保证孩子正常学习及生活,在未经男方允许的情况下,女方不得探望或私自联系孩子,更不允许带走孩子离开男方。刘某称张某未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携带抚养女儿,而是将女儿交由张某的母亲抚养,每当刘某想要探望女儿时,均遭到张某母亲的拒绝,故而起诉至法院,请求每月可探视小孩四次,并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而张某则辩称其一直履行携带抚养女儿的义务,只是因需要工作,由父母帮忙携带抚养,且他并没有阻止刘某探望小孩,而是刘某探望小孩的次数太过频繁。双方因孩子探望问题发生矛盾。

【法官说法】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刘某作为母亲,探望小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为了确保孩子正常学习及生活,在未经男方允许的情况下,女方不得探望或私自联系孩子,更不允许带走孩子离开男方”,实际上剥夺了刘某探望小孩的权利。关于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鉴于双方就女儿探望的方式、时间不能协商一致,本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及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确定刘某每个星期可以探望女儿一次。

【案例二】赵某(女)与陈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09年生育一子。2015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2018年,双方签订《抚养协议书》,变更原《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的内容,约定自2018年1月起儿子随陈某生活,赵某对儿子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议定。变更抚养关系后,陈某接走了儿子,而且让儿子从赵某家附近的学校转学到了良庆区某学校,双方因儿子转学一事发生分歧与争吵。陈某认为赵某已影响了儿子的正常学习生活,遂拒绝让赵某继续探望儿子。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准许其每周末可探望儿子一次。

【法官说法】赵某虽未直接抚养儿子,但其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陈某对此负有予以协助的法定义务。陈某主张不同意赵某探望儿子,主要理由是双方之间的矛盾及赵某干预儿子转学等问题,并无证据证明赵某探望儿子存在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故本院对陈某的主张不予支持。鉴于双方矛盾较大,且因陈某现在柳州工作亦只有周末有时间回南宁,应适当均衡双方与孩子沟通相处的时间,并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不影响生活和学习为原则。综合考虑,本院酌情判定赵某每月可探望儿子两次,时间和方式为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周末。其他时间需额外增加探望的,赵某应征询孩子意愿,并与陈某协商后经其同意再行探望。

【普法提示】探望权,也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探望权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为目的。实践证明,探望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预。

男方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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