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多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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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3月09日07:01 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3月8日讯 截至3月8日,共有一百余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4份议案。这4份议案建议刑法再增加的4个新罪名是:“非财物贿赂罪”、“精神欺骗罪”、“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
翁维权等36名代表提出,近年来,以非财物行贿的,尤其是性贿赂越来越多,其严重性不亚于财物贿赂,而按我国的刑法并不能给此类行为定罪,这很不利于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因此他们建议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增加“非财物贿赂罪”,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腐败立法。
邪教组织“法轮功”采取非法和欺骗的手段,向人们灌输歪理邪说,麻醉人们的正常思维,使人们陷入违背科学精神的歧途。翁维权等36名代表认为,像“法轮功”这样采取非法手段散布歪理邪说的行为应该视为犯罪,因此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精神欺骗罪”,以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
沈静珠等31名代表提出,艾滋病对人类的危害远远大于其他性病,鉴于目前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状况,有必要对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进行修正,对明知患有艾滋病而故意以各种方式传播给他人的,可以以“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
现在,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等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在有些国家早已有此类立法。在这次人代会上,刘如琦等32位代表也就此提出议案,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记者尚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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