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如超:石家庄“3-16爆炸案”嫌疑犯 据新华社
3月26日,新华社的文字和中央电视台的声像,都提供了石家庄特大爆炸案犯罪嫌疑人靳如超的“供述”。此前,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告破”的结论,已在靳如超被抓获的时候发布。播发靳如超的供述,可以理解为对“告破”结论的一种肯定。
靳如超的供述,解释着人们头脑中的一系列疑团,填充着一般人早先推理过程中的盲区,也在使他作为真凶的公众形象定型化。
声像传神。电视上靳如超神态平静地说着作案的过程,口齿还不算特别含糊,供认也极似诚恳,整个场面有些像开新闻发布会。犯罪心理学上,负案在逃者难免惊慌,落入法网以后反而变得踏实。靳如超现在的表现,除此之外没有别的理由可以解释。
靳如超“招了”,但“招了”并非大功告成。
在法院审理定罪以前,靳如超的身份仍然是石家庄爆炸案的重大嫌疑人。靳如超“招是不招”,并不影响案件的依法办理,定罪依靠严密的证据体系。靳如超不招,我们需要证据;靳如超“招了”,我们需要证据;靳如超的招供是否完全真实,我们还是需要证据。对靳如超的全部供述,都要以人证、物证、书证加以研判。
如果靳如超所供属实,他为什么能够作下这一大案,就值得我们思考。靳如超在云南杀人,身份已经暴露,跑回石家庄后,短短几天时间里又制造系列爆炸案,其准备和实施过程相当“原始”,却最终得逞。得逞之后,又在短短时间内顶着公安部A级通缉令,操着他不太灵便的耳朵和口齿,手提装着炸药的编织袋跑到了北海。靳如超落网前10天的接连得手,应成为我们反思犯罪控制和社会管理问题的典型材料。
根据已知材料,靳如超纯属个人报复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使我们的心理得到安抚,毕竟他的疯狂是其来有自。然而,我们仍然无法完全平静。如果石家庄爆炸案的后面果真只是一个罪犯的家庭变故,这种犯罪就完全可以归于“细故杀人”。家庭细故在罪犯那里足以演变为一场不分青红皂白的屠杀,可见其理智丧失到何种程度。这种情况虽属极端,但个别人的极端行为可以对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其极端情绪又可以由细小的缘故而产生。一个靳如超可以给整个社会制造如此巨大的悲痛,我们的社会可以承担多少个靳如超的打击?
社会生活中冲突无处不在,个人变故、利益纠葛和思维碰撞在不断发生。如果社会处在躁动不安和浮泛极端的背景之下,就容易发生或大或小的毁灭性灾难。一切极端情绪和极端意识都蕴含着巨大的危险,一切极端思潮和极端行为都是社会的大害。警惕新的靳如超,缓解极端情绪,矫正极端意识,反对极端思潮,预防极端行为,应该成为社会的共识。刘洪波(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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