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报和《羊城晚报》关于洛溪大桥的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记者昨天就此采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他们表示:如果真如霍英东先生所说,洛溪大桥是他捐建的,有关政府部门应立即停止收费,并为过去13年的不合理收费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州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王思鲁律师称,如果可以确定洛溪大桥是霍英东捐建的,那么按照有关法规,洛溪大桥是不应该收费的,此前13年的收费是一种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有关政府部门应为此负起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其它法律责任。王律师还称,广大市民直到现在才知道该桥是由霍英东先生捐建的,政府部门还侵犯了缴费市民的知情权。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的李廉昌律师也表示,如果洛溪大桥真是霍英东捐赠兴建的,那么按照相关法律,市民可以追究有关部门的过错责任,不合理收费应给予退还或以其它办法补偿。李律师还指出,捐赠属单方法律行为,捐赠者不享受什么权利,但有权监督受捐人是否按他的意愿来实现专款专用。李律师在认真看过本报报道后,认为应弄清几个疑点:第一,桥本身的投资到底是多少,番禺是否对路桥实行了捆绑收费?第二,霍英东捐的钱是否够用?第三,洛溪大桥这个项目的贷款、还款、收益及收费期限这本账是否通过了专项审计?能不能明明白白地展示给公众看?(新快报记者左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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