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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指出修改婚姻法有四大特点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2日09:4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11日讯(记者阎军 吴坤)负责婚姻法修改具体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今天就新修改的婚姻法接受了记者的集体采访。他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指出,这次婚姻法的修改有四大特点。

  本报记者问,哪些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畴,哪些属于道德的领域,在本次修改婚姻法的争论中不少都涉及到这个问题。一些群众寄希望于法律解决更多的问题,如对非一夫一妻
制的行为加强制约力度等。请问作为立法机关在修改婚姻法过程中是如何把握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关系的。此次修改婚姻法有哪些特点。

  胡康生说,此次修改有四个特点:第一,从程序上讲体现了群众性和广泛性。婚姻法修正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立法机关直接收到人民来信四千多件,大众媒体登载各方面意见也数以千计,可以说,这是近几年来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人数最多、提出意见最广泛的一次。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第一次采取联组会形式对法律草案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进行审议。立法程序的充分民主,使婚姻法修改更好地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第二,坚持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1980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实施20年来,总体讲,我国的婚姻家庭状况是和谐良好、健康向上的。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婚姻观、家庭观也发生了变化。但是,20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正确的,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时代的发展的。这次修改婚姻法,仍然坚持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第三,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20年来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出现的新问题和原来婚姻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这次作出了完善、补充。第四,坚持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这也是此次修改婚姻法与制定、修改其他法律的明显不同。这次修改体现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在总则中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以道德规范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实行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使社会主义家庭美德蔚然成风,有利于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促进婚姻法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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