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检察日报》报道近日,山东省烟台市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在“11·24”特大海难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的山东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高峰等4人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11月24日13时,该公司经营的“大舜”号客货滚装船,载客304人,汽车61辆,由烟台地方港出发赴大连,途中遇风浪于15时30分返航。调整航向时船舶横 风横浪行驶,船体大角度横摇。由于船载车辆系固不良,产生移位、碰撞,致使甲板起火,船机失灵,经多方施救无效,于23时38分翻沉,造成28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人民币。
山东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峰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于传龙,对公司船舶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在有关部门和上级多次提出并要求改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而且在收到寒潮大风警报后,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调整当天的航次任务,致使“大舜”号带着事故隐患出航,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海上安全监督员都基军,烟大轮渡公司海监室监督员范世会,在11月24日对“大舜”轮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违反海上交通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车辆没有系固和系固不良等违规行为未予制止,被告人都基军还违章将船舶签证提前交付船方,致使“大舜”轮带着事故隐患出航,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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