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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旧社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10:00 新京报

  □书评人沈延生

  

重新认识“旧社会”

  《租佃关系新论》高王凌著

  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7月版

  定价:25.00元

  继《政府作用和角色问题的历史考察》之后,高王凌又奉献出《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简称《新论》)一书。高王凌出书不太多,每本书的篇幅也不很大,但学术含金量很高。他的著作中所提出的,都是一些在学术史上具有颠覆性的大问题。

  我们所谓的“旧社会”,是指以“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为社会两大阶级的“农业社会”或者“乡村社会”,这种社会已经有一两千年的历史了,一直延续到20世纪40年代末。对于“旧社会”,从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通过政权与学界的共谋,已经形成了一些根深蒂固的基本认识。主要包括:一、占人口比重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二、佃农有50%,甚至50%以上的产出被地主当作地租拿走了;地主对于农民还有超经济的掠夺和压迫,例如黄世仁与杨白劳和喜儿的那种关系;在地主、农民和皇权的三者关系中,皇权是地主的政治代表,是地主压榨农民的政治保障。高王凌的著作,以及秦晖和其他一些学者的研究,依据实证材料,全面否定了对“旧社会”的“旧认识”。

  高王凌归纳民国年间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调查统计,得出“地主占有土地的比例多在30%—40%之间(简单平均是36%),总之是不到40%”这样一个结论。

  (《新论》,第5页)而且这其中还包括了族田、学田等公田,因而60%以上的土地是掌握在自耕农的手中。在某些地区(主要是在北方),地主占有土地的比重还不到30%,秦晖曾据此作出“关中无地主”的论断。

  关于地租率,高王凌指出,人们往往忽略了地租的“征收对象”,“即计租都涉及哪些耕地和哪些产量的问题”。

  通常所说的50%的地租,其实是指土地的“主产物”(或“正产物”)而言,并不包括全部的产出。如果考虑到南方的“小春作物”以及北方的“田头地角”,一向都是不计租收租的,“相应的地租率就大约是40%或略多一些(而不是假定的50%)”。(《新论》,第7页)

  若追问为什么会出现农民对地主的“超经济(契约)反强制”,就必然涉及到地主、农民和皇权的三者关系。如果了解到:过去农民给地主交租的“实收率”只有七八成,地主(特别是清代的那些小地主、土地主)也不能随意“增租夺佃”,至于“打官司”呢,往往也讨不了好去(从《清实录》所载的为数有限的几个案例来看,它主要是惩治了官绅地主),就不能不怀疑皇权是地主阶级政治代表的说法。秦晖指出:正如“阶级”理论本出自近代社会,“阶级代表”说也本是近代代议政治下的行为逻辑。传统时代并无代议政治,统治者“提三尺剑,化家为国”,“某之产业,孰与仲多”,只知“家天下”,不知“阶级天下”。中国历史上只有“官逼民反”而无“主逼佃反”之说。也就是说,皇权和官府有时候会站在地主一边,有时候会站在佃农一边,但更多的时候,是作为地主和佃农的共同对立面。

  对这一问题的争论,是因为早先把“地主阶级”原来所占有的那一部分农业“剩余”(大约占农业产值的1/5至1/4,算法:70%×50%-10%=25%)转变为中国工业化的“原始积累”。高王凌算了一笔账,使这种说法失去了立足之地。地主占有土地不足全国总耕地面积的40%,地租实收率是30%,地租总额只占到全国农作物总产值的12%,或更低一些。(《新论》,第178页)高王凌在别的地方指出这个数值只有10%.考虑到地主阶级自身的人口比例,单纯靠地租维持生计的小地主与一般自耕农的生活水平相差不多,过去乡村中的高门大户通常都是兼营工商业者。

  因此,真正的农业“原始积累”并不是取之于地主,而是取之于农民,是源于政府“重组基层”后在财政能力上的一种“突飞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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